借款人未按照約定使用借款,出借人可以要求支付違約金嗎

導讀: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使用借款,出借人可以要求支付違約金嗎借款人未按照約定使用借款,出借人可以要求支付違約金。于是,在合同期內,胡-女士以借款人周某違約為由,雙方對簿公堂。發生違約情況,胡-女士有權按照借款合同約定計收罰息和復利,要求借款人立即提前償還部分或全部借款,或以合法程序處分本合同項下的抵、質押物以清償全部借款和利息,或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等。對胡-女士要求承擔利息的訴請,因兩項合計高于法律規定,按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予以支持,支付利息18361元,但違約金的請求違反法律規定,法院不予支持。那么借款人未按照約定使用借款,出借人可以要求支付違約金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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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未按照約定使用借款,出借人可以要求支付違約金嗎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使用借款,出借人可以要求支付違約金。
【案情簡介】
約定好的50萬元工資借款變成了借款人堵窟窿的救命錢,出借人胡-女士急了。于是,在合同期內,胡-女士以借款人周某違約為由,雙方對簿公堂。5月6日,城關區法院對外公布了該案一審判決:周某給付本金、利息、胡-女士的律師費及案件受理費共計486053元;胡-女士對周某抵押房產享有優先受償權;駁回其他訴請。
2014年1月9日,胡-女士以借款形式向周某提供資金50萬元用于支付工人工資,期限3個月,自即日起至2014年4月9日止,利率為每月4分。雙方在簽訂的《借款合同》中,特別強調:借款人改變借款用途即構成違約。發生違約情況,胡-女士有權按照借款合同約定計收罰息和復利,要求借款人立即提前償還部分或全部借款,或以合法程序處分本合同項下的抵、質押物以清償全部借款和利息,或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等。
合同簽訂后,胡-女士于當日轉款44萬元。周某向胡-女士出具借據,該借據載明:“茲有借款人周某借到出借人胡-女士現金50萬元,月利4分,利息共計6萬元整……全部本息于2014年4月9日一次性償還。如不能按期足額歸還借款,支付違約金15萬元。”后周某以其所有的位于七里河區西站西路一處房產為該筆借款提供抵押擔保,并在蘭州市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了房屋他項權證。但之后,胡-女士發現,周某在取得借款后,挪作他用,并拒絕接受其對該筆款項的監督。
基于此,胡-女士遂根據雙方的約定要求周某立即提前償還全部借款。
【法律解讀】
城關區法院審理認為,周某違反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用途,部分款項用于償還債務,對引起本案訟爭,應承擔全部過錯責任。關于胡-女士要求給付借款50萬元的請求,法院以其實際借給周某款項數額44萬元為準。對胡-女士要求承擔利息的訴請,因兩項合計高于法律規定,按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予以支持,支付利息18361元(自2014年1月9日至法院受理該案止,此后利隨本清),但違約金的請求違反法律規定,法院不予支持。關于胡-女士主張的律師費2萬元的請求,因是胡-女士為主張權利而實際支出的費用,且合同中也有明確約定,法院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