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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有出租權的有_房屋出租后出租人是否有占有權

劉曉紅律師2022.05.061290人閱讀
導讀:

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第二百四十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第二百四十一條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有的開發商或房屋所有人急功近利,甚至將未經綜合驗收部門驗收的房屋出租給承租人,這樣做一是違反國家法規,二是對承租方的安全造成威脅。

一、房屋出租后出租人是否有占有權

1、房屋出租后,出租人不享有占有權,占有權歸承租人所有,但房屋所有權還是歸出租人所有。我國法律規定,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二百零八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第二百四十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二百四十一條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二、哪些房屋不能租

1、未經綜合驗收、新建的房屋不能出租。有的開發商或房屋所有人急功近利,甚至將未經綜合驗收部門驗收的房屋出租給承租人,這樣做一是違反國家法規,二是對承租方的安全造成威脅。

2、沒有產權證的房屋不能出租。產權證是房屋的權屬證件,沒有產權證就無法證明房屋的法律關系,從而就沒租賃的法律基矗產權證是建立租賃關系的第一條件。

3、沒有房屋證件的房屋也不能出租。雖然產權證是建立租賃的關系第一要件,但它不是唯一要件。要使租賃關系合理合法,出租人要持房產所有證件及其它有關房地產證件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租賃證件,只有獲得了租賃證,出租行為才合法,出租手續才完備。

4、未經原租人的書面同意,承租不得擅自將所有房屋在轉租出去。如果未獲得原租人的同意,承租人私下將房屋轉租出去,會引起法律糾紛,原承租人會因侵權而被原出租方起訴,并被罰款。

5、屬于違章建筑不能出租。有的單位或個人未得到規化部門批準,私自建起房屋并出租,對于這類房屋,不但規劃部門要對其罰款,強令其限期拆除,而且房管部門因其無產權證和租賃證而進行處罰。

而小編提醒在協議中最好就違約情形以及違約金也做一個約定,這樣只要日后一方有違約行為的話,那么另一方就可以實際追求其法律責任。

房屋出租后出租人有占有權嗎

房屋出租后房屋所有權仍然是歸承租人的但是占有權是歸出租人的。

出租人的權利和義務。

出租人的基本權利,

(1)出租人依租賃合同約定向承租人收取租金

(2)出租人可按租賃合同約定向承租人收取不超過三個月租金數額的租賃保證金

(3)出租人有權對承租人使用房地產的情況進行監督但不得對承租人正常、合理使用房地產進行干擾或妨礙

(4)出租人對承租人擅自改變房地產結構用途、擅自轉租給第三人、拖欠租金超過合同約定期限或達三個月以上的有權解除合同并追究承租人的有關責任

(5)租賃期限屆滿而雙方又沒有重新簽訂租賃合同的出租人有權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收回房地產

(6)出租人轉讓房地產而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時受讓人必須承擔原出租人的義務并享受原出租人的權利。

出租人的基本義務,

(1)出租人應按租賃合同約定的時間向承租人提供房地產

(2)出租人依租賃合同約定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時應開具稅務部門統一印制的發票

(3)出租人應按月租金的2定期向區主管機關交納房地產租賃管理費

(4)出租人應按租賃合同約定的責任負責檢查、維護房地產及其設施保證房地產安全

(5)出租人改建、擴建或裝修房地產須經承租人同意。按規定須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報請批準。

承租人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一)承租人的基本權利有,

(1)出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承租人有權拒絕交付部分或全部租金并可解除租憑合同。

出租人未按租賃合同約定的時間向承租人提供房地產

出租人向出租人收取租金以外的其他費用

出租人對承租人正常、合理使用房地產進行干擾或妨礙

出租人未按租賃合同約定的責任負責檢查、維護房地產及其設施以致影響房地產安全。

(2)出租人違反租金管制規定收取租金高于標準租金的承租人有權拒絕交付超過標準租金的部分。

(3)出租人經承租人書面通知仍不修繕房地產的承租人可報請區主管機關即時進行核查經同意后自行修繕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出租人支付。

(4)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可按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向出租人提出續租要約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承租權。

(5)出租人出售已出租房地產須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二)承租人的基本義務,

(1)承租人應按租賃合同約定向出租人交付租金否則應向出租人支付合同約定的違約金。

(2)承租人因自己的原因不能行使對房地產的使用權不免除交付租金的義務。

(3)承租人應按租賃合同的約定合理使用房地產不得擅自改變房地產的結構和用途確需改變或進行裝修的應征得出租人的同意按規定須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報請批準。由此發生的費用由承租人承擔。

(4)租賃期間因房地產出現缺陷而影響房地產正常使用的承租人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缺陷擴大并立即書面通知出租人同時報區主管機關備案。

(5)承租人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地產損壞的應負責修繕并支付由此發生的費用。

(6)租賃期間承租人未解除租賃關系而自行遷出由第三人占用致使出租房地產受到損壞的承租人與第三人應負連璉賠償責任。

(7)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或未與出租人達成續租協議而逾期不遷出的應加倍向出租人交付租金造成出租人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房屋出租人有哪些權利

房屋出租人的權利有:出租房屋的權利、收取租金的權利、確保出租房屋合理使用的權利、提前收回自住的權利、終止合同及可行使索賠的權利、合同期滿收回房屋的權利、是否同意續簽出租合同的權利。

法律依據:

2021生效的《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一條 

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毀損、滅失的,出租人有權請求承租人繼續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五十二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第七百五十三條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讓、抵押、質押、投資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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