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人轉讓抵押物程序

導讀:
(2)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這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抵押人必須履行。抵押權人請求確認轉讓行為無效后,可以依法追回該抵押物;受讓人請求確認轉讓行為無效后應將受讓的抵押物返還給抵押人,同時,可以要求抵押人賠償因此所受的經濟損失。在這樣的情況下,抵押人轉讓抵押物的效力應為“相對無效”,而非“絕對無效”。抵押人轉讓抵押物,轉讓價款明顯低于抵押物的價值,必然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害。那么抵押人轉讓抵押物程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這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抵押人必須履行。抵押權人請求確認轉讓行為無效后,可以依法追回該抵押物;受讓人請求確認轉讓行為無效后應將受讓的抵押物返還給抵押人,同時,可以要求抵押人賠償因此所受的經濟損失。在這樣的情況下,抵押人轉讓抵押物的效力應為“相對無效”,而非“絕對無效”。抵押人轉讓抵押物,轉讓價款明顯低于抵押物的價值,必然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害。關于抵押人轉讓抵押物程序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抵押權是不轉移財產占有的物權。
(1)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經抵押權人同意,而不是僅僅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同時,要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權或者提存。
(2)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除非受讓人替抵押人向抵押權人償還了債務消滅了抵押權。轉讓抵押財產,必須消除該財產上的抵押權。一般說來,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所得的價款不可能完全與其擔保的債權數額一致,當抵押財產價款超過債權數額時,超過的部分,應當歸抵押人所有;不足的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一)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權人也未告知買受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這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抵押人必須履行。在抵押人未履行“通知并告知”的義務的情況下,因其轉讓行為違反了規定,應確認無效。該無效行為的請求權,既可以由抵押權人行使,也可以由受讓人行使。抵押權人請求確認轉讓行為無效后,可以依法追回該抵押物;受讓人請求確認轉讓行為無效后應將受讓的抵押物返還給抵押人,同時,可以要求抵押人賠償因此所受的經濟損失。
(二)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告知買受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與前述轉讓行為不同的是,這里存在兩種情況:一是抵押人轉讓抵押物僅通知了抵押權人而未告知買受人;二是抵押人僅告知了買受人而未通知抵押權人。換言之,抵押人僅履行了部分義務。在這樣的情況下,抵押人轉讓抵押物的效力應為“相對無效”,而非“絕對無效”。同時,轉讓行為的效力應由抵押權人或買受人主動請求。
在抵押人通知抵押權人而未告知買受人的情況下,買受人不知轉讓物已設抵押,買受人可以主動請求依法撤銷該轉讓行為,這種相當于“撤銷”;如抵押人轉讓抵押物告知了買受人而未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也可請求撤銷抵押人與買受人之間的轉讓行為,這種撤銷相當于作為債的保全措施的一種撤銷權。
(三)抵押人雖履行了“通知并告知”義務,但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于其價值又未能提供相應擔保,轉讓行為無效。抵押人轉讓抵押物,轉讓價款明顯低于抵押物的價值,必然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害。抵押權人為保護自己的債權,有權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而抵押人拒絕或未能提供擔保,則抵押權人可依據規定行使撤銷權。
抵押權的轉讓須與主債權的轉讓同時進行。抵押權設立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債權的實現,抵押權的發生以債權的存在為前提。相對于主債權來說,抵押權又是一種從權利。抵押權不得與所擔保的債權分離而單獨予以轉讓,抵押權人也不得將抵押權單獨讓與他人,而自己保留被擔保的債權。此時抵押權單獨轉讓會因違反了抵押權從屬性原則而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