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轉讓及債權保護的詳解

導讀:
抵押物轉讓及債權保護的詳解抵押物的轉讓,是指在抵押權存續期間內,抵押人將抵押物的所有權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實踐中,抵押物的轉讓主要發生在企業的改制過程中,特別是改制后的債務承擔中涉及到抵押財產的許多問題。同時,在理論界,對抵押物轉讓的效力、限制、債權保護及第三人利益等方面均存在著不同的觀點和看法。但抵押并不改變抵押財產的所有權的性質,抵押財產的所有權仍歸屬于抵押人。那么抵押物轉讓及債權保護的詳解。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抵押物轉讓及債權保護的詳解抵押物的轉讓,是指在抵押權存續期間內,抵押人將抵押物的所有權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實踐中,抵押物的轉讓主要發生在企業的改制過程中,特別是改制后的債務承擔中涉及到抵押財產的許多問題。同時,在理論界,對抵押物轉讓的效力、限制、債權保護及第三人利益等方面均存在著不同的觀點和看法。但抵押并不改變抵押財產的所有權的性質,抵押財產的所有權仍歸屬于抵押人。關于抵押物轉讓及債權保護的詳解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抵押物轉讓及債權保護的詳解
抵押物的轉讓,是指在抵押權存續期間內,抵押人將抵押物的所有權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由于抵押人在抵押期間對抵押物仍享有所有權,因此,有權將抵押物讓與他人。但又因抵押是一種債的擔保方式,涉及到抵押權人的債權,抵押人在處理抵押物時應當受到一定的限制。同時,抵押物的轉讓還涉及到第三人買受人的利益。
實踐中,抵押物的轉讓主要發生在企業的改制過程中,特別是改制后的債務承擔中涉及到抵押財產的許多問題。同時,在理論界,對抵押物轉讓的效力、限制、債權保護及第三人利益等方面均存在著不同的觀點和看法。目前,對抵押物轉讓的法律規定尚不完備,在立法上和相關的司法解釋中還存在著矛盾和很多不一致的地方。因此,有必要從理論上和法律適用上對此進行探討。
一、抵押物轉讓的法律限制。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抵押是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因此,抵押是一種債的擔保,是法律為保證債權的實現而設立的一種擔保方式。但抵押并不改變抵押財產的所有權的性質,抵押財產的所有權仍歸屬于抵押人。在這種情況下,抵押人不但可以占有抵押財產,而且還可以處分抵押財產,抵押的設立并不能從根本上影響抵押人對抵押財產的處分權。但由于該財產是抵押財產,在行使處分權時就應當受到一定的限制。如果沒有一定的限制,就失去了抵押的意義,也無法保證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從世界各國的立法規定來看,大多數國家法律在尊重抵押人所有權而允許抵押人轉讓抵押物的同時,又從保護抵押權人和受讓人的角度,對抵押人的處分權進行了一定的限制。那么,這種限制到底是受抵押權人意志的限制,還是受抵押追及效力的限制;這種限制的范圍有多大;若突破這種限制會產生怎樣的法律后果。
目前對抵押物轉讓的法律限制,大致有以下幾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是“同意”說,即抵押人轉讓抵押物必須征得抵押權人的同意,非經抵押權人的同意不得轉讓。此觀點的主要依據是: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5條規定:“抵押物如由抵押人自己占有并負責保管,在抵押期間,非經債權人同意,抵押人將同一抵押物轉讓他人,或者就抵押物價值已設置抵押部分再作抵押的,其行為無效”。
第二:《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出售國有小型企業中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規定:已為債權金融機構的貸款設定抵押或質押的企業財產,出售方在出售時必須征得債權金融機構的同意”。
第二種觀點是“通知并告知”說,抵押人在轉讓抵押物時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而非征得抵押權人的同意。持該觀點的主要理由是:
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49條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根據該條的規定,抵押人轉讓抵押物,在履行了通知并告知的義務后,轉讓行為即有效,而無須抵押權人的同意。
第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49條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5條的規定,明顯是矛盾的,但《擔保法》的效力明顯高于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的效力,且司法解釋在前,《擔保法》在后,故應以《擔保法》的規定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