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人轉讓抵押物無效的行為怎么認定呢

導讀:
一般來說,抵押人轉讓抵押物屬于《合同法》所調整的買賣行為,其效力如何應當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確定,不得違反《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同時,抵押人還應當履行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買受人的合同隨付義務。抵押權人請求確認轉讓行為無效后,可以依法追回該抵押物;受讓人請求確認轉讓行為無效后應將受讓的抵押物返還給抵押人,同時,可以要求抵押人賠償因此所受的經濟損失。那么抵押人轉讓抵押物無效的行為怎么認定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般來說,抵押人轉讓抵押物屬于《合同法》所調整的買賣行為,其效力如何應當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確定,不得違反《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同時,抵押人還應當履行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買受人的合同隨付義務。抵押權人請求確認轉讓行為無效后,可以依法追回該抵押物;受讓人請求確認轉讓行為無效后應將受讓的抵押物返還給抵押人,同時,可以要求抵押人賠償因此所受的經濟損失。關于抵押人轉讓抵押物無效的行為怎么認定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般來說,抵押人轉讓抵押物屬于《合同法》所調整的買賣行為,其效力如何應當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確定,不得違反《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同時,抵押人還應當履行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買受人的合同隨付義務。
當抵押人未履行合同的隨付義務時,或雖履行了合同的隨付義務,但轉讓行為可能會給抵押權人造成實質上的損害,其轉讓行為的效力如何確定。
1、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權人也未告知買受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由于《擔保法》第49條明確規定,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這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抵押人必須履行。在抵押人未履行通知并告知的義務的情況下,因其轉讓行為違反了《合同法》第52條第5項的規定,應確認無效。
該無效行為的請求權,既可以由抵押權人行使,也可以由受讓人行使。抵押權人請求確認轉讓行為無效后,可以依法追回該抵押物;受讓人請求確認轉讓行為無效后應將受讓的抵押物返還給抵押人,同時,可以要求抵押人賠償因此所受的經濟損失。
2、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告知買受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與前述轉讓行為不同的是,這里存在兩種情況:
一是抵押人轉讓抵押物僅通知了抵押權人而未告知買受人;
二是抵押人僅告知了買受人而未通知抵押權人。
換言之,抵押人僅履行了部分義務。在這樣的情況下,抵押人轉讓抵押物的效力應為相對無效,而非絕對無效。同時,轉讓行為的效力應由抵押權人或買受人主動請求。
在抵押人通知抵押權人而未告知買受人的情況下,買受人不知轉讓物已設抵押,買受人可以主動請求依法撤銷該轉讓行為,這種相當于《合同法》第54條第2款規定的撤銷;如抵押人轉讓抵押物告知了買受人而未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也可請求撤銷抵押人與買受人之間的轉讓行為,這種撤銷相當于《合同法》第74條規定的作為債的保全措施的一種撤銷權。
3、抵押人雖履行了通知并告知義務,但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于其價值又未能提供相應擔保,轉讓行為無效
抵押人轉讓抵押物,轉讓價款明顯低于抵押物的價值,必然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害。抵押權人為保護自己的債權,有權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而抵押人拒絕或未能提供擔保,則抵押權人可依據《合同法》第74條的規定行使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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