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上建造房屋能出租嗎

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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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有土地上建造房屋能出租嗎?
國有土地租賃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賃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為。
國有土地租賃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一種形式,是出讓方式的補充。當前應以完善國有土地出讓為主,穩妥地推行國有土地租賃。對原有建設用地,法律規定可以劃撥使用的仍維持劃撥,不實行有償使用,也不實行租賃;對因發生土地轉讓、場地出租、企業改制和改變土地用途后依法應當有償使用的,可以實行租賃。
對于新增建設用地,重點仍應是推行和完善國有土地出讓,租賃只作為出讓方式的補充。對于經營性房地產開發用地,無論是利用原有建設用地,還是利用新增建設用地,都必須實行出讓,不實行租賃。
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價入股,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偟膩碚f,目前用于商品房開發的土地使用權,一般均為有償取得。
一般來說,獲取土地使用權權的形式共有兩種,行政劃撥一般是無償的且有相關條件,常見的都是有償轉讓獲得的,例如開發商等都是通過雙方達成合意,然后以合同的形式確定雙方權利義務關系,同時保障交易安全進行的有償轉讓。還有一些特殊獲取使用權方式也是無償的,那就是贈送或者繼承,但是他們并不進入交易環節。
二、國有土地上建造無證房的處置?
按照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
房產糾紛法律法規
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