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我國刑事自訴中的證明問題

導讀:
淺析我國刑事自訴中的證明問題
[摘要]刑事訴訟的證明包含證明責任分配和證明標準兩個問題,而刑事自訴作為犯罪的追訴形式之一,自然也具有上述問題。由于刑事自訴與公訴程序相比較又具有其特點,因而在刑事自訴中上述問題也具有其特定性。筆者從刑事自訴中的法院、自訴人以及被告人的角度進行了研究,分析三者各自的證明責任的和在刑事自訴中的證明標準。
[關鍵詞]自訴制度證明責任證明標準
刑事訴訟當中的證明問題有兩個層面的含義,一是證明責任的分配問題;二是證明標準的問題。在我國由于施行公訴為主,自訴為輔①的刑事起訴制度,自然證明責任的分配和證據標準問題也存在于兩種不同的犯罪追訴制度中,長期以來我國對公訴案件的證明責任分配和證據標準研究較多,但涉及刑事自訴制度中的證明問題卻較少涉及,筆者從自訴制度的特殊角度對我國刑事自訴中的證明問題進行了一些探討,以期拋磚引玉。
一、證明責任的概念
證明責任是指提出證據證實或者反駁所述事實的義務。其核心內容是:誰負有義務提出證據以及在何種情形下提出證據。它具有以下幾個特性:
1、證明責任主體的法定性。證明責任主體是在訴訟中須承擔證明義務的主體。無論是在哪種訴訟制度下,承擔證明義務的主體都是法定的,現代各國盡管在證明責任的分配上各有迥異,但是在通過法律對證明責任主體進行明確具體地規定這一點上是一致的。
2、證明責任適用條件的特定性。如果在各個訴訟環節中的程序性事實和裁判依據的實體事實都十分清楚,沒有任何爭議,那么就可直接按程序法推進訴訟并依據實體法的規定做出裁決,而不需要適用證明責任的規則。只有在事實真偽不明或法官對該事實真相沒有形成確信時證明責任才有完全的意義。
3、證明責任與訴訟主張的緊密聯系性。證明責任從其產生時起就與訴訟主張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提出訴訟主張的人毫無疑問要對其提出之主張事實的真實性進行證明,承擔一定的證明責任。即便在證明責任倒置的情況下,提出訴訟主張的人也要對案件的初步事實做出說明。
4、證明責任的強制性。證明責任是法律規定責任主體在特定情況下必須履行的一種法律義務,如果責任主體沒有履行該義務,則可能要承擔對其不利的后果。如自訴案件中自訴人若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法院就可不立案或要求其撤訴;普通的刑事案件中,承擔證明責任的控方若不能提供足夠的證據,則要承擔其控訴主張不能成立的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