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未約定對價是否可以起訴支付

導讀:
處置不良資產過程中,債權轉讓發揮了重要作用,我們都知道,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但是對于債權的轉讓,大多數人都有一個疑問,那么,債權轉讓未約定對價是否可以起訴支付?
債權轉讓未約定對價是否可以起訴支付
我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明確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因此,根據以上的規定可以看出,債權轉讓合同具有無因性,并不是必須要支付對價的。
股權轉讓價款支付方式是什么
股權轉讓是新股東與原股東之間的股權買賣交易行為,股權轉讓款由受讓方給付轉讓方(股權轉讓的付款方式采用電匯、現金等支付方式)。轉讓方收到款項后向股權受讓方出具收款收據,并到工商部門辦理股東變更登記(公司章程修正案、股權轉讓協議、變理登記申請表)。公司向新股東出具《出資證明書》,變更公司股東名冊。
因此,按照有關規定,股權轉讓的付款方式有三種,可以以現金、資產支付,也可以用其他股權支付。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向轉讓股權的股東,或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支付全部對價。外商投資企業并購則比較復雜。
債權轉讓的有效條件
(一)債權轉讓須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根本前提。以無效的債權轉讓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轉讓他人,就是轉讓的標的不能。這種規定的意義在于防止國家、集體的利益受損。
(二)轉讓的債權須有可讓與性。按照《合同法》第79條的規定,有四種合同權利不得轉讓。第一類是依債權性質不得轉讓的,包括基于個人信任關系而發生的債權、以特定身份關系為繼承的債權;第二類是屬于從權利的債權,從權利依主權利的移轉而移轉,若將從權利和主權利分類而單獨轉讓,則為性質上所不允許;第三類是依合同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第四類是依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由于債權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三)債權人與受讓人須達成債權轉讓協議。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必須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如果債權轉移的主體不適合,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簽訂的債權轉讓合同無效,因此,債權的轉讓以有效的債權轉讓協議為條件。
(四)債權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合同權利的轉讓,是否以征得債務人的同意為要件,各國的立法有三種不同的規定:一是自由主義,德國民法典是主張債權原則上可以自由轉讓,不以取得債務人同意或通知為必要要件;二是通知主義,我國《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三是債務人同意主義,法國民法典主張債權轉讓以通知債務人或經債務人承諾為必要條件。
(五)債權轉讓必須遵守一定程序。依照《合同法》第87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民法通則》第91條規定,“債權轉讓如果系法律規定應由國家批準的合同,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法律規定辦理債權轉讓必須經過批準、登記手續的,如果不履行相應手續,債權轉讓無效。
債權轉讓應注意哪些問題
1、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債權且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
2、轉讓不得改變債權的主要內容。
3、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達成債權轉讓的協議。
4、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轉讓性。
5、債權的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
6、債權轉讓必須遵守一定程序和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