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僨權人轉讓債權擔保是否有效

導讀:
無因管理的含義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和服務的,提供管理和服務的一方有權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費用。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不得向債務人以外的第三個人主張權利。那么關于僨權人轉讓債權擔保是否有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無因管理的含義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和服務的,提供管理和服務的一方有權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費用。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不得向債務人以外的第三個人主張權利。關于關于僨權人轉讓債權擔保是否有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關于僨權人轉讓債權擔保是否有效
債權分可轉讓和不可轉讓。對于可轉讓債權,要看一下是否過了訴訟時效,是否有擔保人,是什么形式擔保,然后才能轉讓。轉讓時還要通知債務人。
二、發生原因
債發生的原因在民法債編中主要可分為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債的消滅原因則有清償、提存、抵銷、免除等。
(2)侵權行為。侵權行為可分為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在一般侵權行為中,當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過錯而給他人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失時,才負賠償的責任,如果沒有過錯,就不需負賠償責任。而在特殊侵權行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損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過錯,你仍要負賠償責任。
(3)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是指既沒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沒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當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損失的行為。在不當得利的情況下,受到損失的一方當事人有權要求取得利益的一方返還不當利益。
(4)無因管理。無因管理的含義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和服務的,提供管理和服務的一方有權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費用。
三、法律特征
(1)債權為財產上的請求權,不得通過限制債務人的人身來實施。
(2)債權為相對權。債的主體雙方只能是特定的。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不得向債務人以外的第三個人主張權利。
(3)債權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債權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一標的物上可以成立內容相同的數個債權,并且其相互間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優先性。
(4)債權為有期限權利,不得設定無期限債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