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該土地上的建筑物等是否一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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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該土地上的建筑物等是否一并處分
《物權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附著于該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一并處分。根據這條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建筑物等隨之一并處分。物權法這一條的規定與已有法律制度是一致的,也符合社會生活實際。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時,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同時流轉。例如: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十二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擔保法
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當將抵押時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時抵押。”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二十三條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在我國,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歸屬雖然相對獨立于土地的權屬,但是在轉讓中必須實行“房地一致”原則,否則將會出現“不建立在土地上”的“空中樓閣”,既不符合生活邏輯,也不利于保護土地權利人和建筑物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實行“房隨地走”,作為實現房地一致的方式之一,已經在法律實踐和社會生活中得到普遍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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