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債未過戶的房產能否對抗人民法院執行

導讀:
在現實生活中,使得人無力償還債務時,有些債務人可能將自己的房屋用于抵償債務,而房屋作為不動產,不動產物權的設立以登記為準,那么抵債未過戶的房產能不能對抗人民法院執行?大律網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抵債未過戶的房產能否對抗人民法院執行
抵債未過戶的房屋,如果屬于人民法院執行的財產,不能對抗法院的執行。但利害關系人對執行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執行異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執行管轄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五條執行異議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二、法律強制執行有什么前提條件
申請強制執行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是必須有生效的行政裁判文書作,如對于一審判決,必須是在法定期間內無人上訴,而二審判決,經作出即生效。
2、是裁判文書必須具有可執行的內容。如,財產關系人身關系一般不能強制執行。
3、是義務人拒絕履行司法文書規定的義務,就是在履行期限內拒不履行。
4、是申請人在法定期間內提出執行申請:即履行期限屆滿還不履行的2年之內。
5、是符合人民法院的管轄的規定,即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