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房產未過戶能否排除強制執行

導讀:
綜合本案具體情況,原告雖不能直接確認為案涉房產所有權人,但其對案涉房產享有變更登記為所有權人的請求權,該請求權可以排除人民法院根據被告的申請對案涉房產的查封措施,二是從請求權的性質和內容看,原告享有的是針對案涉房產要求變更登記為所有權人的請求權,而被告享有的是針對紅某公司及第三人的一般金錢債權,該金錢債權并非基于對案涉房產公示的信賴而產生,因此,原告的所有權變更登記請求權與被告的金錢債權請求權相比較,在性質和內容上具有優先性。
綜合本案具體情況,原告雖不能直接確認為案涉房產所有權人,但其對案涉房產享有變更登記為所有權人的請求權,該請求權可以排除人民法院根據被告的申請對案涉房產的查封措施,二是從請求權的性質和內容看,原告享有的是針對案涉房產要求變更登記為所有權人的請求權,而被告享有的是針對紅某公司及第三人的一般金錢債權,該金錢債權并非基于對案涉房產公示的信賴而產生,因此,原告的所有權變更登記請求權與被告的金錢債權請求權相比較,在性質和內容上具有優先性。
原告臧某某與第三人林某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了某小區的一套住宅房屋,該房屋產權登記在兩人名下,該房屋尚有銀行抵押貸款,貸款人為林某某。2021年12月27日,原告臧某某與第三人林某某在民政部門登記離婚,兩人在離婚協議中約定房產歸女方臧某某所有,待該房屋滿足過戶條件時,男方需在一個月內過戶至女方名下。上述離婚協議簽訂后,協議所涉的房屋產權未發生變更登記。2022年3月,被告磊某公司與紅某公司(第三人林某某為唯一股東)因運輸協議產生糾紛,2022年4月,被告磊某公司向法院起訴并申請對第三人林某某的財產進行了財產保全,后法院依法查封了第三人和原告名下涉案房屋。原告在上述房屋被查封后,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被駁回異議申請后,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要求確認其為房產所有權人,并解除對案涉房屋的查封措施。
【評析】
關于能否確認原告為案涉房產所有權人的問題。原告和第三人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案涉房產歸原告所有,該離婚協議書加蓋民政局婚姻登記專用章,說明案涉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的部分經過了民政部門的備案,無證據證明該離婚協議系虛假或偽造,因此,原告和第三人針對案涉房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由于案涉房產并未辦理所有權登記變更手續,依照我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案僅憑離婚協議無法發生案涉房產物權變動的法律效果。因此,原告尚不具備直接確認其享有所有權的基礎和條件,對其確認案涉房屋享有所有權的訴求,法院未予支持。
關于原告對案涉房產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綜合本案具體情況,原告雖不能直接確認為案涉房產所有權人,但其對案涉房產享有變更登記為所有權人的請求權,該請求權可以排除人民法院根據被告的申請對案涉房產的查封措施。一是原告對案涉房產享有的請求權是基于2021年12月27日的離婚協議書,被告的請求權系2022年3月29日達成的運輸合同產生,原告的請求權成立在先,其不存在通過離婚協議預定轉移、逃廢此后發生的一般金錢債務;二是從請求權的性質和內容看,原告享有的是針對案涉房產要求變更登記為所有權人的請求權,而被告享有的是針對紅某公司及第三人的一般金錢債權,該金錢債權并非基于對案涉房產公示的信賴而產生,因此,原告的所有權變更登記請求權與被告的金錢債權請求權相比較,在性質和內容上具有優先性。故原告要求解除對案涉房產的查封措施訴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來源:江蘇法治報□陳書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