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變更原合同的請求是要約嗎

導讀:
現實生活中,當事人簽訂書面合同后可以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進行變更,但需要經過對方同意才可具有法律效力,那么,我們就會產生疑問,民法典中變更原合同的請求是要約嗎?大律網小編整理了以下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民法典中變更原合同的請求是要約嗎
變更原合同的請求如果對內容作出實質性的變更,就屬于新要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條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九條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二、主合同變更是否對保證責任產生影響
根據民法典規定,主合同變更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減輕債務的,保證人仍對變更后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加重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變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保證責任不受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條債權人和債務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協商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內容,減輕債務的,保證人仍對變更后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加重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不受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