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時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

導讀:
重大誤解,是指誤解人做出意思表示時,對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項存在著認識上的顯著缺陷。顯失公平,是指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其構成要件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這種不對等違反公平原則,超過了法律允許的限度;受害人是在缺乏經驗或緊迫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其中,欺詐是指以使他人陷于錯誤并因而為意思表示為目的,故意陳述虛偽真實或者隱瞞真實情況的行為。那么何時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重大誤解,是指誤解人做出意思表示時,對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項存在著認識上的顯著缺陷。顯失公平,是指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其構成要件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這種不對等違反公平原則,超過了法律允許的限度;受害人是在缺乏經驗或緊迫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其中,欺詐是指以使他人陷于錯誤并因而為意思表示為目的,故意陳述虛偽真實或者隱瞞真實情況的行為。關于何時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一,合同是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重大誤解,是指誤解人做出意思表示時,對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項存在著認識上的顯著缺陷。
第二,合同的訂立顯失公平。顯失公平,是指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其構成要件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這種不對等違反公平原則,超過了法律允許的限度;受害人是在缺乏經驗或緊迫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第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合同。其中,欺詐是指以使他人陷于錯誤并因而為意思表示為目的,故意陳述虛偽真實或者隱瞞真實情況的行為。其構成需要有欺詐行為,欺詐人有欺詐故意,受欺詐人因欺詐而陷于錯誤,受欺詐人因錯誤而為意思表示,以及欺詐違反法律、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脅迫是指對方當事人表示施加危害,使其發生恐懼,并且基于此種恐懼而為一定意思表示的行為。其構成需以下要件:存在脅迫行為,脅迫人有脅迫的故意,受脅迫人因脅迫而發生恐懼,受脅迫人因恐懼而為意思表示,脅迫人所表示要施加的危害屬于違法或不當行為。乘人之危是指當事人一方當事人處于緊急危難的境地,如個人或家人生命垂危或處于自然災害的嚴重危困之中,迫切需要某種救助行為時,行為人明知對方處于危難而“趁火打劫”,故意提出嚴重侵犯對方利益的苛刻條件,對方迫于無奈而只能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