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有哪些類型

導讀:
根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2、顯失公平的合同;3、因欺詐訂立的合同;4、因脅迫訂立的合同;5、乘人之危的合同;6、效力未定的合同。依我國《合同法》第5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那么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有哪些類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2、顯失公平的合同;3、因欺詐訂立的合同;4、因脅迫訂立的合同;5、乘人之危的合同;6、效力未定的合同。依我國《合同法》第5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關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有哪些類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2、顯失公平的合同;
3、因欺詐訂立的合同;
4、因脅迫訂立的合同;
5、乘人之危的合同;
6、效力未定的合同。
依我國《合同法》第5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在可撤銷合同中,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在合同保全中,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但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