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具體需要什么特點
2022.03.02 13: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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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具體特點主要有:
1、可撤銷合同在撤銷前合同是有效的,但是撤銷后合同自始無效;主要是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實造成的;以及撤銷權的行使方式是訴訟或者仲裁;并且行使撤銷權有除斥期間。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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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處理建筑工程、債權債務、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糾紛、房產糾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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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的種類有:①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②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③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撤銷權是撤銷權人依其單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效溯及既往的消滅的利權。因撤銷原因不同,撤銷權人也不同。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該條明確規定了可撤銷合同之情形。那么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有什么特點。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周春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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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那么簡議合同變更和撤銷的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黃東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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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可變更可撤銷合同雖然也具有違法性,但主要涉及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其結果取決于當事人是否行使撤銷權。那么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效力怎么確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王學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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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重大誤解,是指誤解人做出意思表示時,對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項存在著認識上的顯著缺陷。顯失公平,是指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其構成要件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這種不對等違反公平原則,超過了法律允許的限度;受害人是在缺乏經驗或緊迫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其中,欺詐是指以使他人陷于錯誤并因而為意思表示為目的,故意陳述虛偽真實或者隱瞞真實情況的行為。那么何時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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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具體特點主要有:1、可撤銷合同在撤銷前合同是有效的,但是撤銷后合同自始無效;主要是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實造成的;以及撤銷權的行使方式是訴訟或者仲裁;并且行使撤銷權有除斥期間。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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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法》第54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法》第 5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那么哪些合同可以變更、撤銷?。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于海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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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我國合同法規定: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那么什么情況下能請求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李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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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明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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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在現行民事法律上指的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因意思表示不真實,法律允許撤銷權人通過行使撤銷權而使已經生效的合同歸于無效的合同。主要包括顯失公平的合同、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惡意串通的合同等,撤銷權通常由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受損害的一方當事人享有。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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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可變更合同在我國現行《民法總則》和《合同法》里稱為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是指合同已經成立,因為存在法定事由,允許當事人申請變更或撤銷全部合同或部分條款的合同。合同撤銷權是指撤銷權人享有的對意思表示不真實,但已經生效的合同予以撤銷,使合同歸于消滅的權利。那么可撤銷可變更合同情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劉曉紅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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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該條明確規定了可撤銷合同之情形。正是由于這樣,法律才將重大誤解作為合同相對無效的理由,授予發生誤解的當事人以變更權或撤銷權。那么什么是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王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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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可變更或者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一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對于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當人有權訴請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撤銷權是撤銷權人依其單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效溯及既往的消滅的利權。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的種類有:①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②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③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因撤銷原因不同,撤銷權人也不同。那么可撤銷可變更合同時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龍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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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可變更或者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一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對于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當人有權訴請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撤銷權是撤銷權人依其單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效溯及既往的消滅的利權。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的種類有:①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②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③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因撤銷原因不同,撤銷權人也不同。那么可撤銷可變更合同的時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林艷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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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合同的撤銷以受害人或合同當事人申請撤銷為前提,撤銷權的存續應受除斥期間的限制。與對無效合同的處理方法相反,合同法在民法通則規定的兩種可撤銷合同的基礎上,新增加了兩種可撤銷合同:一方通過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合同法擴大可撤銷合同的范圍,如同創設效力待定的合同制度一樣,目的是在……合同的解除和撤銷區別何在?合同的解除和撤銷雖然都是合同消滅的制度,但兩者并不相同。可撤銷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1 .可撤銷合同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那么可撤銷可變更合同的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陳明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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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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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根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2、顯失公平的合同;3、因欺詐訂立的合同;4、因脅迫訂立的合同;5、乘人之危的合同;6、效力未定的合同。依我國《合同法》第5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那么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有哪些類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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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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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類型主要包括:1、被合同當事人或第三人欺詐或脅迫而訂立的合同;2、顯失公平的合同;3、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同意變更的合同;4、當事人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五百四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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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是基于法定原因,當事人有權訴請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撤銷的合同。撤銷權是撤銷權人依其單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效溯及既往的消滅的利權。因撤銷原因不同,撤銷權人也不同。重大誤解中,誤解人是撤銷權人;顯失公平中,遭受明顯不公的人是撤銷權人;欺詐、脅迫中,受欺詐、受脅迫的人是撤銷權人。由此可見,我國對于一方錄事人欺詐對方當事人而訂立的合同是作為可撤銷合同來處理的,這樣就給予受到欺詐方選擇權,尊重其意思自治。如果受到欺詐的一方當事人認為不必撤銷合同的,則可以補正合同的效力。那么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定義解答。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李孟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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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一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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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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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律師回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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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發生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時,允許當事人變更合同,使合同的履行成為可能。不可抗力必須達到使合同無法履行的程度,才能作為變更合同的理由。那么可撤銷可變更合同的情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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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那么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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