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定義解答

導讀:
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是基于法定原因,當事人有權訴請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撤銷的合同。撤銷權是撤銷權人依其單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效溯及既往的消滅的利權。因撤銷原因不同,撤銷權人也不同。重大誤解中,誤解人是撤銷權人;顯失公平中,遭受明顯不公的人是撤銷權人;欺詐、脅迫中,受欺詐、受脅迫的人是撤銷權人。由此可見,我國對于一方錄事人欺詐對方當事人而訂立的合同是作為可撤銷合同來處理的,這樣就給予受到欺詐方選擇權,尊重其意思自治。如果受到欺詐的一方當事人認為不必撤銷合同的,則可以補正合同的效力。那么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定義解答。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是基于法定原因,當事人有權訴請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撤銷的合同。撤銷權是撤銷權人依其單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效溯及既往的消滅的利權。因撤銷原因不同,撤銷權人也不同。重大誤解中,誤解人是撤銷權人;顯失公平中,遭受明顯不公的人是撤銷權人;欺詐、脅迫中,受欺詐、受脅迫的人是撤銷權人。由此可見,我國對于一方錄事人欺詐對方當事人而訂立的合同是作為可撤銷合同來處理的,這樣就給予受到欺詐方選擇權,尊重其意思自治。如果受到欺詐的一方當事人認為不必撤銷合同的,則可以補正合同的效力。關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定義解答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是基于法定原因,當事人有權訴請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撤銷的合同。
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的種類有:①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②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③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
對于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當人有權訴請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撤銷權是撤銷權人依其單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效溯及既往的消滅的利權。因撤銷原因不同,撤銷權人也不同。重大誤解中,誤解人是撤銷權人;顯失公平中,遭受明顯不公的人是撤銷權人;欺詐、脅迫中,受欺詐、受脅迫的人是撤銷權人。撤銷權是訴權,只能通過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行使。
撤銷權的消滅:①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慶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②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例如:甲公司向乙公司訂購乳膠漆一批,乙公司在訂立合同時,謊稱國產乳膠漆為進口乳膠漆。甲公司事后得知實情,適逢國產乳膠漆暢銷,甲公司有意履行合同,乙公司則希望這批貨以更高的價格賣給別人,此時:甲公司向乙公司催告交貨或預付貨款或遞交確認合同有效的通知,則合同成為確定的有效合同;乙公司不能以合同訂立存在欺詐為由主張撤銷,從而使合同失去約束力。由此可見,我國對于一方錄事人欺詐對方當事人而訂立的合同是作為可撤銷合同來處理的,這樣就給予受到欺詐方選擇權,尊重其意思自治。如果受到欺詐的一方當事人認為不必撤銷合同的,則可以補正合同的效力。注意:我國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僅賦予受到欺詐的一方,而欺詐方是沒有選擇權的,所以不能主動主張合同可撤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