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合同價款屬于新要約的變更嗎

導讀:
簽訂合同是非常重要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簽訂合同時,一般要約定合同價款的。而簽訂合同有不同的方式,如要約、承諾和其他方式,那么民法典中合同價款是不是屬于新要約的變更?大律網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民法典中合同價款屬于新要約的變更嗎
發出要約后,受要約人作出承諾,要約就生效,合同成立。如果受要約人變更了要約中的價款,屬于新的要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八條【承諾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二、要約的失效規定
要約發出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要約人不再受原要約的拘束:
1、要約的撤回。
2、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受要約人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明確通知要約人不接受該要約。
3、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進行實質性變更。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4、要約中規定有承諾期限的,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對口頭要約,在極短的時間內不立即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則表明要約的失效。
5、要約的撤銷。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A.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B.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