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道部某某工程局南京建筑工程公司訴南京市某某建筑安裝工程

導讀:
鐵道部某某工程局南京建筑工程公司訴南京市某某建筑安裝工程
蘇民終字第023號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上訴人鐵道部xx工程局南京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央路236號。
法定代表人黃某某,經理。
委托代理人莊生貴,江蘇蘇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徐濤,男,該公司總會計師,住南京市和燕路285號。
被上訴人南京市磚墻xx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苜蓿園大街紫金城。
法定代表人周謨其,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汪桂榮,江蘇圣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徐雷,江蘇圣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xx南京公司因與被上訴人xx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寧民初字第2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3年3月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xx南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莊生貴、徐濤,被上訴人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桂榮、徐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01年1月8日,南京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發出《中標通知書》,通知xx南京公司已中標南京市雨花臺區綜合樓工程,中標總價5040萬元,費率87.16%。2001年3月8日,南京市雨花臺區城鎮建設綜合開發總公司作為建設方與xx南京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雨花臺區綜合樓項目工程由xx南京公司承建,承包范圍包括土建、水電及內外裝修等,開工日期2001年3月1日,竣工日期2002年2月20日,合同價款按87.16%取費為4358萬元。
2001年6月20日,原告xx公司與被告xx南京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被告將雨花臺區綜合樓項目工程交由原告承包施工,原告執行被告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大合同中約定的所有土建、普通水電等施工內容;被告應及時審核原告完成的工程量,并按60%拔付工程款;工程決算由原告負責編制,雙方共同與建設單位聯系審核,以確保雙方利益。審定后的造價屬于原告工程范圍內的扣除約定應交的費用,剩余部分歸原告;原告交納質量保證金50萬元,被告確保質保金在主體驗收達到優良后全部返還;原告接受大合同約定的按工程總造價的12.84%讓利條件及墊資工程量總價40%的條件;被告向原告收取工程結算總價2%的管理費;工程上交的稅金及向建管部門上交的費用,由被告代收代交;不得扣除原告所取的勞動保險費;雙方還就違約責任等作了約定。同年7月11日,雙方又簽訂補充協議,進一步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該工程于2001年3月1日開工,同年10月停工。原告退場前已完成七層以下主體結構及八層混凝土框架。該部分工程的質量,在被告接收后的質量驗收中被有關部門評定為優良。
施工期間,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及材料款5200906元。訴訟前,雙方未對原告已完成的工程量進行決算。
以上事實,經原審法院查實,雙方當事人均不持異議。
2002年2月,原告起訴,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工程款及逾期付款違約金。因雙方對工程款數額爭議較大,經原告申請,原審法院委托南京天宏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對雨花臺區綜合樓原告施工完成部分的工程造價進行了鑒定,鑒定結論為:雨花臺區綜合樓原告施工完成部分的工程費用為16239575.12元。該鑒定報告經庭審質證后,天宏事務所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質證意見,作出補充說明:1、原、被告在工程結算時應扣除的材料款為6592012.32元。2、略。3、應扣除的材料款中不包括施工用水電費。如果施工現場有實際計量讀數,應按實計算,如沒有實際計量讀數,按定額規定計算為98354元。4、應扣除的材料款中不包括該工程應交稅金537959.23元,不包括該工程安全監督費9185.46元。5、應扣除的材料款中不包括套管接頭的價值、塔吊租賃及進退場費、規費、醫藥費等。上述鑒定結論未計算合同約定的配合費、工程讓利、總包單位管理費,也未扣除施工用水電費及總包單位供應的材料費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