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安置房離婚怎么判

導讀:
除以上兩種情況,下面幾種處理起來更為復雜,可以大致分為幾類:01.被拆遷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財產,拆遷實行產權交換補償方式,且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標準安置的,夫妻另一方有一定的產權份額,03.被拆遷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財產,拆遷實行產權交換補償方式,且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標準安置的,夫妻雙方均有一定的產權份額,02.被拆遷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夫妻雙方婚后對房屋進行了擴建或者添附,拆遷時實行產權交換補償方式,夫妻另一方也有一定的產權份額。
離婚時拆遷安置房分割怎么進行?
離婚時拆遷安置房怎么分配?
在我國關于夫妻財產分割,主要依據以下幾點核心內容: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因此離婚時財產分割一旦涉及到房屋拆遷問題,首先要確定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即被拆遷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婚后共同財產。在離婚案件中主要考慮被拆遷房屋的面積和人口問題。
有兩種情況的處理相對簡單
01.婚前一方的個人房產,婚后被拆遷安置新房的情況。
如果不存在房屋補差價,也不存在房屋變更登記在夫妻二人的名下的情況,這種被拆遷安置的新房應該是個人財產,因為財產的性質從根本上說是婚前個人財產演變過來的。
如果婚后存在房屋補差價,所補的差價是夫妻雙方共同出資的情況,則需要分析被拆遷房的價值和所補的差價在整個安置房中各自所占的比例,因為所補差價部分屬于夫妻共有財產。
對于婚前一方的個人房產,婚后登記在夫妻二人名下的,不管存不存在差價問題,都應該是夫妻共有財產。
02.被拆遷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房屋拆遷實行的是產權交換補償方式。
安置房應為夫妻共同財產。財產分割時可結合雙方的居住條件、安置房的面積、子女撫養等情況,按照適當照顧婦女、兒童權益的原則予以處理,必要時可以折價歸并。
除以上兩種情況,下面幾種處理起來更為復雜,可以大致分為幾類:
01.被拆遷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財產,拆遷實行產權交換補償方式,且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標準安置的,夫妻另一方有一定的產權份額。
02.被拆遷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夫妻雙方婚后對房屋進行了擴建或者添附,拆遷時實行產權交換補償方式,夫妻另一方也有一定的產權份額。
03.被拆遷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財產,拆遷實行產權交換補償方式,且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標準安置的,夫妻雙方均有一定的產權份額。
04.被拆遷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財產,夫妻雙方在與父母共同生活期間對房屋進行了擴建或者添附,房屋拆遷實行產權交換補償方式,夫妻雙方均有一定的產權份額。
另外還有一些特殊情況。被拆遷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財產,夫妻雙方占安置房所有權的分額懸殊較大,在具體分配房屋時應著重考慮所有權的分額較多的一方,給予對方相應的補償。
如果被拆遷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財產,夫妻雙方所占份額相對較少,則需結合實際情況予以處理。
我們總結歸納一下:拆遷安置房分割時,應重點考慮夫妻雙方對該房產的貢獻值,依法享有一定比例的份額。
離婚時拆遷安置房屋該如何分割
當雙方選擇結束一段婚姻關系時,利益沖突便隨之而來。其中最為引人關注的便是房產分割問題,而房產中又屬拆遷補償安置房的分割問題最為復雜,下面筆者就給大家簡要梳理一下離婚時,拆遷安置房應如何分割。
在處理這一問題時,首先我們需要考慮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如果被拆遷房屋本就是夫妻共同財產,那么拆遷后的安置房屋只是共同財產的形式發生了轉化,依舊屬于共同財產。此時安置房的處理較為簡單,只需要按照分割共同財產的一般原則進行處理即可。
反之,如果被拆遷房屋是屬于配偶一方婚前個人財產,或者是屬于配偶一方父母的財產,例如甲乙二人為夫妻,被拆遷房屋是甲的個人財產或甲父母的財產,此時處理方法較為復雜。在此種情況下,安置房屋該如何分配就需要研究相應的拆遷政策。
目前實踐中,關于分配安置房屋的拆遷政策大致包括按面積置換(即按照拆遷房屋面積進行1:1置換)以及按照被安置人口數置換。假如安置房屋是通過被拆遷房屋面積1:1置換而來,那么通常安置房屋同乙沒有任何關系,即無論拆遷分得了幾套房,均是基于原有房屋面積的置換,離婚時乙一套也分不到。除非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乙對被拆遷房屋的建設做出過“貢獻”,即如果乙曾參與到被拆遷房屋的建設中,出錢或出力參與了拆遷房屋的修建、擴建,則安置房屋中便包含了乙的利益,在離婚時乙可以就安置房屋進行分割。不過,即便沒有做出過貢獻,在離婚時乙也并非一定一無所獲。雖然無法分得安置房屋,但只要在拆遷協議中乙屬于被安置人,其與人口數相對應的拆遷安置利益,離婚時可以要求分割。
反之,假如安置房屋的取得是按照被安置人口數置換而來,即按照被安置人口給予優惠購房指標,如每人享有45平米的優惠購房指標,那么此時乙就對安置房屋享有相應的利益。實踐中法院一般會綜合考慮乙所享有的優惠購房指標,所分得的安置房的套數以及各安置房的面積等情況來對安置房屋進行分割。例如,如果乙所享有的優惠購房指標為45平米,而恰好分得一套安置房屋面積差不多的房屋,如為40或50平米,則通常法院會將該安置房判歸乙所有,由乙居住使用。而假如乙的優惠購房指標為45平米,但安置房屋的面積都比較大,將一處房屋直接判歸乙方所有會造成利益失衡,那么此時法院通常不會直接將安置房屋判歸乙所有,而是會選擇綜合考慮該購房指標的經濟價值,給予乙相應的經濟補償。
綜上,在分配安置房屋時,首先要考慮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如果被拆遷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那么安置房屋的分割同一般共同財產分割無異。而如果被拆遷房屋為一方個人財產或者一方父母的財產,就要看相應的拆遷政策,每個地區的拆遷政策也不盡相同。如果安置房屋的取得是通過被拆遷房屋面積置換而來,就要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另一方有無對房屋的修建、擴建等“出錢出力”;如果安置房屋的取得是按照被安置人口數計算優惠購房指標,每人有X平米,此時假如恰好有一套安置房屋的面積同購房指標差不多,一般來說就有可能分得該套安置房。但假如沒有面積差不多的安置房屋,實踐中法院一般會選擇根據優惠購房指標的經濟價值來進行相應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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