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收合格后發包人未付施工工程

導讀:
驗收合格后發包人未付施工工程
驗收合格后發包人未付施工工程款承包人可拒絕交付建設工程嗎
承包人一般認為,建設工程只要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就必須全面支付除扣留合同約定的質保金外的所有工程款,如果發包人未履行支付工程款義務,承包人為保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就可以拒絕向發包人交付建設工程。其實這種做法是不正確的,原因如下:
1、根據《物權法》的物權法定原則,不動產不適用留置。
2、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并非以占有工程為必要條件,工程移交以后,承包人仍可以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3、承包人拒絕交付建設工程在法律層面上,屬于侵害發包人的財產占有權,處理不好可能會遭到發包人的起訴,要求其承擔建設工程租金損失及其它財產損失的賠償。
承包人其實完全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建設工程折價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拍賣并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但是,如果發生承包人受到發包人要求其承擔建設工程租金損失及其它財產損失的賠償起訴,如何解決筆者認為,可試從下面兩個方面的理由進行抗辯:
1、施工合同中約定支付結算價款在前,交付工程在后,且發包人實際拖欠工程款數額很大,則可以行使合同法規定的先履行抗辯權,拒絕交付工程。
2、按99版的示范合同文本通用條款第33.2條的規定,合同雙方已經約定,支付竣工結算價款14天后才交付工程,該約定為附期限的交付工程行為,即只有支付了竣工結算價款,施工單位才移交工程。現發包人并未支付所有的工程款,承包人在該情況下拒絕交付工程,并非基于留置權,而是基于附期限的行為期限未屆至,交付工程的條件并未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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