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合同的公證和鑒證在法律上的相同之處是什么

導讀:
建設工程合同的公證和鑒證在法律上的相同之處是什么
工程開工前,發包人應當為建設工程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因此,采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訂合同,應當由發包人投保建設工程一切險。
法律咨詢:建設工程合同的公證和鑒證在法律上的相同之處是什么
律師回答:
申請原則相同,都是合同當事人自愿決定是否進行合同的鑒證和公證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第二十七條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筑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
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