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在工位被稱曠工遭辭退怎么辦

導讀:
不在工位被稱曠工遭辭退怎么辦
在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的勞動糾紛中,“脫崗曠工”是其常用理由,具體的認定標準大同小異,且一般都會在員工手冊或公司內部管理規章中規定。
案件:不在工位被稱曠工遭辭退
公司以不在工位為由辭退員工被判賠11.6萬。劉某入職某公司一年多后,被公司強制解除勞動合同,理由為未經批準曠工超過3日。劉某因不服仲裁結果,將公司訴至法院。
被告公司在庭審中提交了多段顯示劉某未在工位的視頻,公司認為,劉某全年累計曠工已超3日,且無法做出合理解釋,公司規章制度規定擅自離崗系脫崗,脫崗1小時以上視為曠工。劉某指出,證據視頻中自己均進行正??记?、超額完成工作。
“未在工位”不等于“脫崗曠工”
本案中,如何恰當理解“未在工位”和“脫崗曠工”系關鍵。通常來講,“脫崗曠工”是指員工在用人單位規定的正常工作期間,未經用人單位批準而擅離職守的缺勤行為,本質屬于員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比如未請假或請假未批而擅自離崗、請假期滿后未及時續假而逾期未上崗、不滿用人單位人事安排而擅自不上崗等情形。
而“未在工位”應當是指員工在正常上班期間短暫性地離開工位的行為,本質上并未脫離辦公狀態,仍在用人單位的管理范圍之內,常見表現有跨部門、單位的工作交流、臨時外出辦公等。
用人單位若發現公司員工有“未在工位”的情形時,應當及時與員工核實、確認,必要時予以提示、警示,避免因時間過長,增加雙方解釋和舉證難度。此外,用人單位所設規章制度,其根本目的是要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故應當要依法建立,合法使用。
作為員工,在工作時間內提供勞動是勞動者應當遵循的基本勞動紀律,若因工作或其他原因需要離崗時,應履行正常的請假或報備手續,若情況緊急,事后做好補假和說明工作,避免與用人單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不在工位被辭退屬違法解除,應支付合同賠償金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雖然K公司稱劉某未經批準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算曠工,累計曠工超過三日理應被辭退,但是,K公司提交的視頻證據僅是劉某工位處的視頻,而辦公所在場所并非僅有一臺監控;考慮到員工工作期間難免會與其他部門或人員進行溝通,亦不可能時刻待在工位處,劉某對其不在工作崗位的行為也進行了解釋,如開會、接受文件、出席問詢等;K公司也未有其他證據證明給劉某安排工作時其不在崗,或有證據證明劉某未能及時完成公司安排的工作;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在劉某已經有脫崗曠工情形但尚未達到解除程度時對劉某進行過提醒或警示,也從未與劉某針對脫崗曠工時長進行核實或確認。
因此,法院認為K公司直接與劉某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亦不妥當,屬于違法解除,應支付劉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最終,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判決K公司支付劉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11.6萬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