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包人拖延工程結算承包人能否行使合同

導讀:
發包人拖延工程結算承包人能否行使合同
發包人拖延工程結算承包人能否行使合同法第286條規定的優先權
合同法第 286 條規定的優先權,是指在發包人有數個債權人的情況下,承包人可以要求對建設工程 的折價或者拍賣,并對折價和拍賣的價款 具有 優先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受償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對承包人優先權的行使設定了三方面的限制條件 1、 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后,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 2、 建設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3、 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 6 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根據合同法 286 條和最高法院的關于行使優先權期限的規定,有人認為,實踐中發包人拖延結算的情況比較普遍,如果發包人拖延結算超過 6 個月的期限,即可制約承包人優先權的行使,因此,承包人要行使優先權在實際操作上比較困難。顯然,這種認識把結算作為行使優先權的條件,理由是尚未結算,工程欠款額不明,因此不能行使優先權。
本人認為,是否經結算,并非合同法規定行使優先權的條件。根據合同法 286 條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條件有三,一是發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工程款;二、經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三、 承包人應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 6 個月內行使優先權。而并沒有說須以完成結算為條件。 如果發包人拖延決算超過竣工時間 6 個月,承包人就不能行使優先權的話,那么等于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完全可由發包人控制,如果是這樣,合同法規定的優先權在發包人拖延結算時就形同虛設,顯然這不是立法的本意和取向。 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或有關結算的規定時間拖延結算,實質上是拖欠工程款的一種方式。合同法第 286 條并不排斥承包人在發包人拖延工程結算的情況下,通過訴訟或仲裁確認工程欠款,同時請求確認優先受償權。那種以結算后才能行使優先權條件的認識,有礙于合同法 286 條應有法律價值的實現。作為承包企業,關鍵是要在工程竣工后的 6 個月期間內提起確認優先權的仲裁或訴訟。
第二百八十六條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2 年 6 月 27 日實施的司法解釋:
1、 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 286 條的規定,認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2、 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后,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
3、 建設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4、 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 6 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5、 本解釋第一條至第三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條自公布之日起六個月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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