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包人拖欠工程款,承包人應如何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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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包人拖欠工程款,承包人應如何應對?
在建設工程上發包人由于資金鏈的問題,經常會出現拖欠工程款的問題。那么,發包人拖欠工程款,承包人應如何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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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包人拖欠工程款,承包人應如何應對?
廣西李登之律師事務所張成強律師解答:
當發包人拖欠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充分運用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合同法》第286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行使優先受償權應注意幾個問題:
1、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2、優先受償的建筑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3、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50%以上)后,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
4、建設單位逾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發包人仍不支付。
5、建設工程性質適合于折價、拍賣。對學校、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工程一般要排除在優先受償范圍之內。
張成強律師解析:
工程款結算是指承包人在工程竣工以后,根據合同約定的計價方式、結算程序和已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向發包人申請辦理結算并支付結算余款的過程。實踐中,發包人拖欠工程款的主要表現形式之一就是拖延結算。
承包人在行使優先受償權時,應充分關注對工程款結算的訴訟時效問題。
承包人應充分關注竣工結算的訴訟期限,很多承包人自己在另外的法律關系中可能是發包人的角色,往往也養成了拖拉的惡習,等到要主張自己工程款權益的時候,赫然發現權益已經過期了。
而且,除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外,各工程所在地法院也有各自的規定,應提前加以了解和關注,比如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指導意見就規定了“建筑商要求結算工程價款的訴訟時效為2年,自工程竣工或建筑商移交完畢竣工檔案資料或施工合同解除之日起計算”。
本人自2003年開始承辦第一個經濟合同糾紛,并于2006年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具備律師、法官和檢察官三種從業資格。至今已經積累了16年訴訟、仲裁實踐經驗,并在經濟、刑辯等多個領域上擁有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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