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包人拖延結算拖欠工程款承包人能否以

導讀:
發包人拖延結算拖欠工程款承包人能否以
發包人拖延結算拖欠工程款承包人能否以不交付建筑工程行使抗辯權
這里所說的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約定同時履行或應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其應當履行的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拒絕履行相應的義務而不構成違約。根據合同的約定和有關部門規章的規定,在下列情況下,承包人可以不交付工程 行使抗辯權,一、發包人拖延結算。建設部、財政財政關于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 工程竣工后,發、承包雙方應及時辦清工程竣工結算,否則,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關部門不予辦理權屬登記 ” ;二、發包人在通過工程竣工驗收時尚拖欠工程進度款的;三、合同約定竣工驗收時發包人應支付工程款而未支付的。上列第一種情況是依據行政規章的規定,第二種情況屬于先履行抗辯,第三種情況屬于同時履行抗辯。但是,抗辯權的行使應當與對方不履行義務的情況相對應,即不交付的工程價值與工程欠款價值基本相當。如果發包人拖欠的工程款與不交付的建設工程價值差距較大或者部分不交付影響整個工程使用的,就會造成擴大損失而要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因此,承包人 要善于運用法律賦予的抗辯權維護自己的權益,在以不交付工程作為對發包人拖欠工程款進行抗辯時,做到有理有節。
合同法第六十六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建設部、財政財 政關于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工程竣工后,發、承包雙方應及時辦清工程竣工結算,否則,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關部門不予辦理權屬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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