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向發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導讀:
根據《計價規范》規定,承包人應在每個計量周期到期后的7天內,向發包人提交工工程進度款支付申請,并應包括已完的合同價款,本周期合計完成的合同金額,本周期合計應扣減的金額。那么承包人向發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計價規范》規定,承包人應在每個計量周期到期后的7天內,向發包人提交工工程進度款支付申請,并應包括已完的合同價款,本周期合計完成的合同金額,本周期合計應扣減的金額。關于承包人向發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計價規范》規定,承包人應在每個計量周期到期后的7天內,向發包人提交工工程進度款支付申請,并應包括已完的合同價款,本周期合計完成的合同金額,本周期合計應扣減的金額。但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下列情況可能導致工期延誤和(或)費用增加的,應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延誤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費用,且發包人應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1)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提供圖紙或所提供圖紙不符合合同約定的;
(2)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提供施工現場、施工條件、基礎資料、許可、批準等開工條件的;
(3)發包人提供的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存在錯誤或疏漏的;
(4)發包人未能在計劃開工日期之日起7天內同意下達開工通知的;
(5)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或竣工結算款的;
(6)監理人未按合同約定發出指示、批準等文件的;
(7)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其他情形。
承包經營合同中的承包方與發包方存在著特殊的關系,例如,在國有企業承包經營合同中,一方面,國家同承包方之間存在著管理和被管理的行政隸屬關系;另一方面,“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合同當事人的地位平等是市場經濟的法律要求。因此,合同的各方當事人,不論其經濟實力和所有制性質如何,不論其是否存在行政隸屬關系,也不論其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其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作為所有權的主體,國家同企業一樣是平等的民事法律關系主體,它們之間存在著平等的民事關系。在簽訂、履行承包經營合同的過程中,國家同企業的地位是平等的,雙方同樣要堅持自愿原則,平等地享受權利、履行義務或承擔違約責任。也就是說,國家的社會經濟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所有者職能是社會主義國家的兩種不同性質的職能,兩種職能應適當分開,在研究承包經營合同主體時,應著重關注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平等的市場經濟主體關系。
一般情況下,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逾期竣工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和逾期竣工違約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繼續完成工程及修補缺陷的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