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包人違約如何處理,發包人拖延驗收承包人有什么措施

導讀:
發包人違約如何處理法律分析: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請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法律分析:根據建設部發布的《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發包人應當在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的約定期限內予以答復,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條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請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發包人導致的工期延誤可以索賠費用嗎
法律分析:工期拖延,就是建筑工程合同違約的一種。根據民法典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零三條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請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第八百零四條 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采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發包人拖延結算應該怎么辦
法律分析:
在發包人有意拖欠付款的情況下,發包人也有可能找理由拒絕簽收,承包人可以請公證處公證送審的結算文件的內容和數量,然后郵寄給發包人再送審資料送發報人之前,事先與郵政特快專遞公司和公證處聯系好,把所有的送審資料都進行公證。
法律依據:
《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發包人應當在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的約定期限內予以答復。 逾期未答復的,竣工結算文件視為已被認可。合同對答復期限沒有明確約定的,可認為約定期限均為28天。
發包人拖延結算應當怎么解決?
法律分析:
根據建設部發布的《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發包人應當在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的約定期限內予以答復。逾期未答復的,竣工結算文件視為已被認可。合同對答復期限沒有明確約定的,可認為約定期限均為28天。
法律依據:
《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發包人應當在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的約定期限內予以答復。逾期未答復的,竣工結算文件視為已被認可。合同對答復期限沒有明確約定的,可認為約定期限均為28天。
發包人違約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請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零三條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請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拖延驗收怎么辦
建設單位資金緊張,有些不誠信的單位往往在工程完工后遲遲不驗收,希望通過拖延驗收達到遲付工程款的目的。
而當承包人主張權利時,發包人卻以質量、工期、保修等理由,向承包人提出反索賠或者反訴,削減工程款金額,以此達到自己少付甚至不付工程款的目的。
1、發包人是竣工驗收的責任主體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發包人的義務有哪些?
(一)不得違返發包的義務
發包人可以與一個總承包人訂立總承包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幾個承包人訂立承包合同,但卻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二)接受建設工程并且按照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建筑工程完成并經驗收合格,發包人應當及時接受并支付工程價款。未支付價款的,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行使優先權,以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三)增付費用的義務
如果因發包人變更計劃、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或者未按期提供必要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造成勘察、設計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設計,發包人就應當按照勘察人、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
(四)與承包人相互配合,保證工程建設順利進行
因發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及時采取彌補措施以減少損失,并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實際損失和費用。
(五)組織工程驗收
隱蔽工程在隱蔽以前,發包人接到通知后應對及時檢查,沒有及時檢查造成工期拖延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
發包人遲延支付工程款相關問題
案 情 簡 介
2010年8月16日,重慶某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設公司)與四川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材料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由建設公司承建材料公司的建設工程項目。
2011年8月25日,材料公司被甲公司吸收合并。甲公司概括承受材料公司與建設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的全部權利、義務。案涉工程存在變更增加、項目增加、變更減少以及未施工的工程量的情形。項目工程完成后,甲公司至今未組織驗收,也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尚欠工程款。
2013年7月1日,案涉工程已由甲公司實際占有、使用。
2014年5月,建設公司向甲公司提交案涉工程的竣工結算報告,甲公司經審核對建設公司提交的竣工結算報告提出異議,雙方遂產生糾紛。建設公司請求法院判令甲公司支付其工程款及利息、確認建設公司就上述債權對案涉工程享有優先受償權、本案訴訟費用由甲公司承擔。
法 院 觀 點
甲公司是否存在未按約定支付工程款的違約行為,是否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建設公司是否存在延誤工期的違約行為,是否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一,關于甲公司是否存在未按約定支付工程款的違約行為,是否應承擔支付尚欠工程款遲延支付利息及其金額。首先,甲公司應于2014年8月1日內支付建設公司工程款至總價的95%,而甲公司至今已支付的工程款為19572644.1元,約占總價款的73%(19572644.1元&pide;26976175元),故甲公司存在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違約行為,因此,建設公司關于要求甲公司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尚欠工程款遲延支付利息的請求應予支持。
其次,關于是否應承擔遲延支付利息的責任。由于雙方在《工程質量保修書》約定質保期為“質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而甲公司自認案涉工程已于2013年7月1日已實際投入使用,應視為案涉工程驗收合格。根據雙方約定,尚欠工程款6864007.4元應在2014年8月1日前支付,甲公司至今未支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甲公司應承擔支付尚欠
發包方拒不結算工程款怎么辦
法律分析:發包方拒不結算工程款分如下情況采取相應措施:1、以發包方的甲方尚未支付為理由,拒不支付。將發包方的甲方列為被告或第三人,在一個案件中處理。同時,法院通常對于只有發包方的甲方支付工程款后,發包方才支付給施工方支付工程款的約定也是不支持的。2、以質量或工期延誤為由拒不支付。擅自使用不得就質量問題主張權利,未支付進度款工期順延等。施工方應當通過專業的律師區分質量或工期延誤產生的原因,依法確定責任方,進而依法主張權利。3、以存在變更或增項為由拒不支付。增項款應與進度款同時支付。4、以施工方中途撤場為由拒不支付。施工方中途撤場通常是因為發包方違約或者第三方原因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施工人在主張工程款時,一定要重視證據的收集,保留撤場不是施工方原因造成的證據,保留已完工程量的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工程造價發生合同糾紛時,可通過下列辦法解決:
(一)雙方協商確定;
(二)按合同條款約定的辦法提請調解;
(三)向有關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發包人拖延結算應該怎么辦
法律分析:
在發包人有意拖欠付款的情況下,發包人也有可能找理由拒絕簽收,承包人可以請公證處公證送審的結算文件的內容和數量,然后郵寄給發包人再送審資料送發報人之前,事先與郵政特快專遞公司和公證處聯系好,把所有的送審資料都進行公證。
法律依據:
《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發包人應當在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的約定期限內予以答復。 逾期未答復的,竣工結算文件視為已被認可。合同對答復期限沒有明確約定的,可認為約定期限均為28天。
發包方工程遲遲不結算如何索要工程款?
1、工程若沒有結算,當事人要及時發函件要求對方結算,若不結算,當事人要保留好建筑工程合同及相關工程簽證、會議紀要等能證明施工關系及工程量及工程價款及工程竣工的相關證據,及時起訴對方。若工程沒有完工,可以申請法院對工程量進行鑒定,來確定工程量及價格。
2、若公司已經結算,對方若不給錢,當事人可以直接起訴,要求對方支付。
索要拖欠的工程款的做法是與欠款方進行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可委托律師向欠款人發送律師函進行催收;之后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履行還款義務。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條,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第七百八十九條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七百九十條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公開、公平、公正進行。
一、拖欠工程款該如何解決處理?
拖欠工程款不還可以通過以下途徑:
1、到當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一般來說,只要符合要求的,勞動仲裁庭就會受理;
2、到當地法院起訴。一般來說,法院是最好的解決途徑,如果勝訴了,對方對于結果以及他應付的責任不予理會的話,就可以到法院進行申請強制執行,但是如果是到當地的勞動仲裁局的話,對方拒不執行,勞動仲裁局也沒有辦法,所以最好也是最方便的就是去法院進行起訴,還有一個原因的話,還可以防止對方在敗訴前進行財產的惡意轉移,以至自己的權利受到損失。
發包人拖延驗收,承包人有什么措施
(1)仔細審查施工承包合同對驗收條件是如何約定的,《示范文本》中對工程驗收設定了發包人不作為默示條款,即發包人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14天不提出意見,視為驗收合格;
(2)如果合同有類似約定,承包人應該將驗收報告和驗收資料專人送達發包人,并請發包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字蓋章;
(3)如果發包人拒絕簽收,承包人必須按照專業人士的建議,通過快遞、EMS以及公證方式,有效送達。
一、建設工程竣工日期和工程款的計算日是啥時候
1、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3、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合同的施工時間怎么寫
民法典規定,施工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等,所以施工合同要寫施工的期限,但并不是強制性要求。
1、實際開工日期的認定
(1)承包人有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的,則應認定該日期為實際開工日期。承包人的證據可以是發包人向承包人發出的通知、工程監理的記錄、當事人的會議紀要、施工許可證等;
(2)承包人雖無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但有開工報告,則應認定開工報告中記載的開工日期為實際開工日期;
(3)若承包人無任何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亦無開工報告,則應以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為準。
2、竣工日期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
(1)雙方確認的日期為竣工日期;
(2)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注意是經蓋章的驗收報告的時間,不是竣工驗收備案日期,因為竣工驗收備案是由建設單位來報送);
(3)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4)未經過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包工頭拖著不結算怎么辦
法律分析:1、先協商 先爭取協商解決。
2、撥打12333、12348、12351咨詢并獲得維權幫助: 勞動保障監察部門的熱線:12333 司法部門的熱線:12348 工會組織的熱線:12351
3、申請調解 如所在單位有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可申請調解。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
4、找工會 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是工會職責所在。遭遇拖欠工資的農民工,可撥打工會“12351”維權熱線,或前往工會幫扶中心、工會法律援助中心尋求幫助。 工會可以直接出面同用人單位協商解決,或者協調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解決;需要打官司時,工會還會提供專業法律援助。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包人拖延結算應該有什么辦法
律師分析:
在發包人有意拖欠付款的情況下,發包人也有可能找理由拒絕簽收,承包人可以請公證處公證送審的結算文件的內容和數量,然后郵寄給發包人再送審資料送發報人之前,事先與郵政特快專遞公司和公證處聯系好,把所有的送審資料都進行公證。
【法律依據】:
《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發包人應當在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的約定期限內予以答復。 逾期未答復的,竣工結算文件視為已被認可。合同對答復期限沒有明確約定的,可認為約定期限均為28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