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導讀:
開發商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由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2、商品房面積誤差過大:指商品房預售合同中的約定面積與進行產權登記的實際面積產生誤差。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1、開發商擅自變更規劃設計,指在商品房預售之后,開發商變更規劃設計,影響房屋結構、戶型、空間尺寸、朝向、整體環境等。開發商應按照批準的規劃、設計建設商品房,商品房銷售后,開發商不得擅自變更。如經規劃部門批準、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開發商應當在變更確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復,15日內未作書面答復的,視同接受規劃、設計變更及由此引起的房價款的變更。開發商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由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
2、商品房面積誤差過大:指商品房預售合同中的約定面積與進行產權登記的實際面積產生誤差。有約定從之。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購房者有權選擇退房。開發商應當在購房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內將購房者已付清的房價款退還給購房者,同時支付已付房價款利息;
3、商品房套型誤差,指按套(單元)計價的商品房,開發商應當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圖,平面圖應當標明詳細尺寸,并約定誤差范圍。按套(單元)計價的預售商品房,套型與設計圖紙不一致,或者相關尺寸超出約定的誤差范圍,合同中未約定處理方式的,購房者可以退房或者與房產商重新約定總價款,購房者退房的,由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
4、貸款申請未獲批準,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一方原因未能訂立擔保貸款合同,導致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可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的事由未能訂擔保貸款合同導致買賣合同不能履行,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賣方應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定金返還買方。
5、開發商遲延交樓。指開發商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交樓時間交付。購房者與開發商應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明確約定交樓時間,若開發商未能在約定期限交付,購房者有權要求開發商退房,并依照合同約定的金額支付延期違約金。經催告三個月仍未履行,一方可解除合同,但約定優先。沒有約定,經催告,解除權行使合理期限:三個月。解除權消滅期限: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解除權的,解除權消滅,包括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
6、延遲辦理房產證,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有權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
7、開發商可以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情形主要是指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開發商可以解除合同。有約定的從約定;
8、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解除權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的處理方式是什么
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