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買賣合同能解除的情形是什么

導讀:
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能解除的情形是什么
1、根本違約
(1)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2)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售給第三人。
(3)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4)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5)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6)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
2、遲延履行
(1)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
(2)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
3、其他解除情形
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的。
4、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規(guī)定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fā)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房屋買賣合同能解除嗎
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