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方可以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6種情形

導讀:
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當發生以下情形時,買方可以解除房屋買賣合同:1、賣方擅自抵押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2、一房兩賣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那么買方可以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6種情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當發生以下情形時,買方可以解除房屋買賣合同:1、賣方擅自抵押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2、一房兩賣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關于買方可以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6種情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當發生以下情形時,買方可以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1、賣方擅自抵押
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擅自抵押)
2、一房兩賣
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3、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
(1)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
(2)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
4、房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
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
5、房屋面積誤差超過合理限度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但是買賣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6、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
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