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種可撤銷房屋買賣合同的情形

導讀:
撤銷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依照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依法撤銷合同的行為。那么六種可撤銷房屋買賣合同的情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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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依照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依法撤銷合同的行為。買受人可以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六種情況是怎樣的呢?對于這些問題很多人不清楚,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當發生以下情形時,買方可以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1、賣方擅自抵押
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擅自抵押)
2、一房兩賣
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3、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
(1)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
(2)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
4、房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
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
5、房屋面積誤差超過合理限度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但是買賣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6、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
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如何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結合審判實踐,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解除之事由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
1、協議解除;
2、根本違約;
3、遲延履行;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具體言之,解釋對后三種事由明確列舉規定。
根本違約: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
遲延履行: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其他解除情形: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司法解釋主要從實體上規定了解除商品房買賣的事由,對其解除程序則應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處理。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該項緊接著規定,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