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可撤銷情形

導讀:
存在因重大誤解的,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也就是說,合同撤銷權行使期限是除斥期間,該期限不能中斷、中止或者延長,權利人如果不及時行使,將喪失該項權利。可變更、可撤消合同中行使撤消權的期間是1年。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當事人基于協(xié)商,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二使合同關系歸于消滅的一種法律行為。那么合同可撤銷情形。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存在因重大誤解的,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也就是說,合同撤銷權行使期限是除斥期間,該期限不能中斷、中止或者延長,權利人如果不及時行使,將喪失該項權利。可變更、可撤消合同中行使撤消權的期間是1年。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當事人基于協(xié)商,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二使合同關系歸于消滅的一種法律行為。關于合同可撤銷情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因?qū)π袨榈男再|(zhì)、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zhì)量、規(guī)格和數(shù)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
(2)因顯失公平訂立的合同:顯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緊迫或缺乏經(jīng)驗的情況下而訂立的如果履行對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3)因欺詐訂立的合同: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虛假情況,誘使對方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
(4)因脅迫訂立的合同:脅迫,是指因他人的威脅和強迫而陷入恐懼作出的不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
(5)因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乘人之危,是指行為人利用對方當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難處境,迫使其作出違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條件的意思表示。
存在因重大誤解的,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也就是說,合同撤銷權行使期限是除斥期間,該期限不能中斷、中止或者延長,權利人如果不及時行使,將喪失該項權利。
可變更、可撤消合同中行使撤消權的期間是1年。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nèi)、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所以說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算,一年不行使撤消權,撤消權就消滅了,而不是合同訂立之日起或合同履行屆滿之日起算。
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當事人基于協(xié)商,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二使合同關系歸于消滅的一種法律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