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情形有哪些?

導讀:
至此,在我國法律框架內,債權人有權行使撤銷權的情形增加到六種。同時,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放棄債權或轉讓財產的行為,人民法院應當就債權人主張的部分進行審理,依法撤銷的該行為自始無效。這兩條規定明確了兩點,一是人民法院只對通過訴訟程序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的債權予以保護;二是人民法院對債權人的債權保護限于其債權額度范圍內。筆者認為撤銷權是一種形成權利,只有主張的權利才能夠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那么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至此,在我國法律框架內,債權人有權行使撤銷權的情形增加到六種。同時,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放棄債權或轉讓財產的行為,人民法院應當就債權人主張的部分進行審理,依法撤銷的該行為自始無效。這兩條規定明確了兩點,一是人民法院只對通過訴訟程序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的債權予以保護;二是人民法院對債權人的債權保護限于其債權額度范圍內。筆者認為撤銷權是一種形成權利,只有主張的權利才能夠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關于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情形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債務人有以下三種情形之一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銷權訴訟:
(1)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
(2)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
(3)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
在1999年《合同法》頒布實施將近十年后,最高人民法院根據新情況,在其頒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八條中,又規定了三種債權人有權提起撤銷權訴訟的情形:
(1)債務人放棄其未到期的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
(2)債務人放棄債權擔保,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
(3)債務人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至此,在我國法律框架內,債權人有權行使撤銷權的情形增加到六種。
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的范圍是什么
關于撤銷權的行使范圍,我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同時,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放棄債權或轉讓財產的行為,人民法院應當就債權人主張的部分進行審理,依法撤銷的該行為自始無效。這兩條規定明確了兩點,一是人民法院只對通過訴訟程序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的債權予以保護;二是人民法院對債權人的債權保護限于其債權額度范圍內。
但也有人主張,由于撤銷權之行使目的在于通過撤銷債務人的處分行為達到保全債權人債權的最終結果。因此,其行使的范圍不以保全行使撤銷權享有的債權額為限,而以保全全體債權人的全部債權為限度。筆者認為撤銷權是一種形成權利,只有主張的權利才能夠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因此,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范圍以其主張的范圍為限,而不是以所有債權為限。但是某一債權人已就全部債權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撤銷之訴的,其他債權人不能再提起撤銷權之訴,當然所有債權人也可以就全部債權共同行使撤銷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