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除好該商品房買賣合同

導讀:
第二種意見認為,根據本案案情,即使被告逾期交樓超過30日,原告也無權解除合同,即該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解除。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那么如何解除好該商品房買賣合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二種意見認為,根據本案案情,即使被告逾期交樓超過30日,原告也無權解除合同,即該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解除。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關于如何解除好該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原告黃某、何某與被告佛山市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2002年12月23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二份。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購買位于佛山市彩虹路北側xx商住區008組團1號樓B座405房及其首層24號汽車庫,價格分別為456869元及117915元;原告在2002年12月23日前一次性將車房款及405號房購房款20%支付給被告,其余的購房款辦理銀行按揭;合同在房管交易所登記備案后,原告若需要辦理銀行按揭貸款,應在接到被告通知后十天內到銀行辦理有關按揭手續。合同還約定,原告在簽訂買賣合同時,應與被告或其委托的物業管理公司簽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合同第8條約定,被告應在2003年3月31日前,將經驗收合格后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合同第九條約定,若逾期交樓超過30日,原告有權解除合同,被告并應自原告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10日內退還全部已付款,并按原告累計已付款的2.25%向原告支付違約金。原告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2003年4月1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一0.625的違約金。合同簽訂后,原告于2003年12月23日交付了車房款117915元及20%的購房款91869元。之后,由于原告對《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某些條款不滿意,多次進行修改,至2003年5月7日,原告才與被告委托的物業管理公司佛山市兆興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簽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被告于2003年5月16日到房管部門辦理了該訟爭房屋的備案手續,于同年5月17日通知原告辦理銀行按揭手續。原告于2003年5月29日與第三人佛山市建行簽訂了《樓宇按揭合同》,約定由第三人佛山市建行貸款265000元給原告,原告將所購訟爭商品房用作借款抵押。同日,原告與第三人佛山市建行又簽訂了《佛山市住房公積金戶購房、大修理住房抵押貸款合同》,約定第三人佛山市建行貸款100000元給原告,并約定原告將所購訟爭房屋作借款抵押。同年6月5日,該訟爭房屋在佛山市房產管理局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同年6月13日,第三人佛山市建行依約借款365000元給原告,當天被告即收到原告支付的購房款365000元。同年6月24日,被告通知原告收樓。此后,原告以被告逾期交樓為由提出要求解除與被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并要求被告返還價款及利息,并支付違約金,雙方未能達成協議,原告遂訴至法院要求處理。
[爭議]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在被告逾期交樓的情況下,原告是否有權解除該《商品房買賣合同》。法院在審理時,有兩種截然相反的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合同約定房屋交付時間是2003年3月31日,被告未在上述合同約定的期間內交樓,且逾期交樓超過了30日,已構成違約。因被告違約在先,故原告有權按照約定行使合同解除權。第二種意見認為,根據本案案情,即使被告逾期交樓超過30日,原告也無權解除合同,即該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解除。
[評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之規定,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符合平等自由、協商一致的原則,意思表示真實,未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依法應予以保護。
二、因該《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三條約定,原告在簽訂本合同時,應當與被告或其委托的物業管理公司簽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十條之規定,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辦理登記備案手續,這是國家強制性規定。正是由于原告多次修改《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至2003年5月7日才最終簽訂該協議,導致被告于2003年5月16日才到房管部門辦理該訟爭房屋的登記備案手續,即合同在2003年5月7日才正式生效。而此時合同約定的2003年3月31日交樓已經成為不可能的事實。雙方交樓時間應隨合同生效而順延一個合理期限,被告在2003年6月24日通知交樓是在合理期限內,因此,原告認為被告違約逾期交樓,其依據不足。
三、在合同雙方當事人未重新協議變更交樓時間的情況下,原告2003年5月29日與第三人佛山市建行簽訂《樓宇按揭合同》,同年6月13日又將按揭貸款365000元轉給被告的行為,是原告繼續履行合同的具體表現。既然原告選擇了繼續履行合同,就意味著合同約定的解除權原告自動放棄,且原告付清全部購房款,被告就于2003年6月24日通知了原告收樓,至此雙方均已履行完合同約定的主要義務。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沒有合理的依據,其請求不能支持。
四、原告請求解除合同的另一個理由是訟爭房屋質量不合格、沒有達到交付使用的條件。但原告在訴訟中未提供任何有效的證據予以證實,而被告卻提交了相關的證據予以反駁。故原告的起訴理由不能成立,其訴請不能支持。
作者:興國法院 鐘國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