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的職業健康檢查檔案由誰保管

導讀:
幫助用人單位和職工及早的預防疾病,有助于員工個人和用人及早采取必要的健康保護措施。用人單位也可制定相關規定,與員工協商由員工個人保管其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4、對于員工職業健康檔案的查閱,用人單位應當制定相關規則,嚴格按照規章對查閱進行記錄。除此之外,用人單位仍然有義務在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為其提供職業健康檔案的復印件。
一、職工的職業健康檢查檔案由誰保管
1、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妥善保存員工健康監護檔案。用人單位也可制定相關規定,與員工協商由員工個人保管其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2、職工的健康職業檔案,是通過檢查,對職工的健康狀況進行評估,以及預防將來可能會患的疾病,降低職業病風險。幫助用人單位和職工及早的預防疾病,有助于員工個人和用人及早采取必要的健康保護措施。用人單位肩負著為職工建立職業健康檢查檔案的義務;
3、此外,用人單位還肩負著派專人保存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職責。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妥善保存員工健康監護檔案,并對借閱進行嚴格限制,保護好員工的隱私和相關信息。用人單位也可制定相關規定,與員工協商由員工個人保管其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4、對于員工職業健康檔案的查閱,用人單位應當制定相關規則,嚴格按照規章對查閱進行記錄。未經用人單位允許,不允許無關人員借閱他人的健康監護檔案。除此之外,用人單位仍然有義務在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為其提供職業健康檔案的復印件。該復印件上應加蓋用人單位的專用章,且不得向勞動者收取復印等其他費用。
5、用人單位建立一個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該包括如下內容:
(1)、該檔案應該包含勞動者的姓名,性別,籍貫,婚姻狀況,文化程度,以及有無不良嗜好等情況;
(2)勞動者的職業史,員工是否患有職業病的既往病史,以及其是否有機會接觸職業病的危險史;
(3)勞動者之前多次的職業健康檢查結果應當統一匯總在其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中,并記錄其當時檢查結果所帶來的疾病處理情況;
(4)員工本人之前是否有治療職業病的其他資料以及相關病史。第五,其他需要存入職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有關資料和醫療診斷證明;
6、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妥善保存。
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哪些
1、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2、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3、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4、職業病診療等勞動者健康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