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檔案保管期限



行政許可有效期 20 年以上的保管期限為永久,其他行政許可檔案的保管期限為定期( 10 年、30 年),或以申請單位許可證件的有效期為準。 一般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失效之日起或單位自行申請注銷之日起滿 2 年后可不再保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檔案管理,規范檔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護和利用檔案,提高檔案信息化建設水平,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服務,制定本法。
第二條 從事檔案收集、整理、保護、利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檔案,是指過去和現在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從事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軍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動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
第三條 堅持中國共產黨對檔案工作的領導。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檔案工作,把檔案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檔案事業發展經費列入政府預算,確保檔案事業發展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 檔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維護檔案完整與安全,便于社會各方面的利用。
第五條 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保護檔案的義務,享有依法利用檔案的權利。
第六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檔案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促進科技成果在檔案收集、整理、保護、利用等方面的轉化和應用,推動檔案科技進步。國家采取措施,加強檔案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檔案意識。國家鼓勵和支持在檔案領域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七條 國家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和支持檔案事業的發展。對在檔案收集、整理、保護、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