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權屬行政裁決申請期限

導讀:
認為應當受理的,在決定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第十三條 對申請人提出的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的申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進行審查,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見。被申請人應當在接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材料。認為不應當受理的,應當及時擬定不予受理建議書,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當事人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那么土地權屬行政裁決申請期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認為應當受理的,在決定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第十三條 對申請人提出的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的申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進行審查,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見。被申請人應當在接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材料。認為不應當受理的,應當及時擬定不予受理建議書,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當事人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關于土地權屬行政裁決申請期限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 17 號 )規定收到申請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見。認為應當受理的,在決定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
認為應當受理的,在決定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
第十三條 對申請人提出的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的申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進行審查,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見。
認為應當受理的,在決定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接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處理。
認為不應當受理的,應當及時擬定不予受理建議書,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決定。
當事人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同級人民政府、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交辦或者有關部門轉辦的爭議案件,按照本條有關規定審查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