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房產強制執行期限是多久

導讀:
第二百二十六條向上級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仲裁機構的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和行政機關的處理或處罰決定的,應當交納申請執行費。那么離婚房產強制執行期限是多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二百二十六條向上級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仲裁機構的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和行政機關的處理或處罰決定的,應當交納申請執行費。關于離婚房產強制執行期限是多久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離婚房產強制執行期限是多久
兩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期限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二十六條向上級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二、法院強制執行程序是怎樣的
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債務人未按照判決或裁定所確定的期間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仲裁機構的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和行政機關的處理或處罰決定的,應當交納申請執行費。
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對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請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包括:
1)人民法院制作的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經濟、行政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支付令、民事決定書、財產處罰決定書以及具有財產執行內容的刑事判決書、裁定書;
2)仲裁機關制作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的裁決書、調解書;
3)公證機關制作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的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
4)行政機關制作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依法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的處罰決定書和處理決定書;
5)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認并同意協助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的裁定書及執行令;
6)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認并同意協助執行外國仲裁機構裁決的裁定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