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的舉證期限是多久

導讀:
在離婚一審普通程序中,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但雙方當事人同意后,指定的舉證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前述規定的舉證期限屆滿后,針對某一特定事實或特定證據或特定原因,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酌情指定當事人提供證據或反證的期限,該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在庭審中出示后,當事人要求提供相反證據的,法院可以酌情確定相應的舉證期限。那么離婚訴訟中的舉證期限是多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離婚一審普通程序中,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但雙方當事人同意后,指定的舉證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前述規定的舉證期限屆滿后,針對某一特定事實或特定證據或特定原因,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酌情指定當事人提供證據或反證的期限,該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在庭審中出示后,當事人要求提供相反證據的,法院可以酌情確定相應的舉證期限。關于離婚訴訟中的舉證期限是多久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訴訟中的舉證期限是多久
一般情況下,離婚訴訟法中有關舉證期限的規定存在以下幾種情況:
1、離婚一審普通程序中的舉證期限。在離婚一審普通程序中,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但雙方當事人同意后,指定的舉證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前述規定的舉證期限屆滿后,針對某一特定事實或特定證據或特定原因,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酌情指定當事人提供證據或反證的期限,該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2、離婚簡易程序中的舉證期限。離婚訴訟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舉證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簡易程序轉普通程序審理,舉證期限少于三十日的,法院應當為當事人補足不少于三十日的舉證期限。但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舉證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
3、離婚訴訟中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后的舉證期限。離婚訴訟中當事人在一審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法官應當在駁回當事人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生效后,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舉證期限。但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法院可以指定少于三十日的舉證期限。
4、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提出相反證據的舉證期限。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在庭審中出示后,當事人要求提供相反證據的,法院可以酌情確定相應的舉證期限。
5、離婚二審中提出新證據的舉證期限。離婚二審中,當事人申請提供新的證據的,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6、離婚訴訟發回重審案件的舉證期限。因違反法定程序被發回重審的,法院在征求當事人的意見后,可以不再指定舉證期限或酌情指定舉證期限;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的,法院可以要求當事人協商確定舉證期限,或者酌情指定舉證期限。上述舉證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