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過了舉證期限的救濟

導讀:
在離婚一審普通程序中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但雙方當事人同意后指定的舉證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3離婚訴訟中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后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期限不少于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逾期提供的證據材料除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外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那么離婚訴訟過了舉證期限的救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離婚一審普通程序中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但雙方當事人同意后指定的舉證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3離婚訴訟中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后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期限不少于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逾期提供的證據材料除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外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關于離婚訴訟過了舉證期限的救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離婚訴訟舉證期限是多長
一般情況下離婚訴訟法中有關舉證期限的規定存在以下幾種情況
1離婚一審普通程序中的舉證期限。在離婚一審普通程序中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但雙方當事人同意后指定的舉證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前述規定的舉證期限屆滿后針對某一特定事實或特定證據或特定原因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酌情指定當事人提供證據或反證的期限該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2離婚簡易程序中的舉證期限。離婚訴訟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舉證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簡易程序轉普通程序審理舉證期限少于三十日的法院應當為當事人補足不少于三十日的舉證期限。但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舉證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
3離婚訴訟中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后的舉證期限。離婚訴訟中當事人在一審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法官應當在駁回當事人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生效后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舉證期限。但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法院可以指定少于三十日的舉證期限。
4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提出相反證據的舉證期限。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在庭審中出示后當事人要求提供相反證據的法院可以酌情確定相應的舉證期限。
5離婚二審中提出新證據的舉證期限。離婚二審中當事人申請提供新的證據的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6離婚訴訟發回重審案件的舉證期限。因違反法定程序被發回重審的法院在征求當事人的意見后可以不再指定舉證期限或酌情指定舉證期限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的法院可以要求當事人協商確定舉證期限或者酌情指定舉證期限。上述舉證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二離婚訴訟過了舉證期限怎么救濟
根據最高院的庭審規則如果當事人不按舉證期限舉證過期法院不再組織質證。
這就要求當事人相當熟悉人民法院關于舉證程序的相關規定相關內容在您立案時法院回執的“舉證通知書”內當事人一定要認真閱讀。如果不注意過了舉證期限先向法院說明情況以期得到法院的延期舉證批準。
一般情況下只要對方當事人特別是律師不提異議法院不會主動因舉證過期而拒絕質證。
但是如果關鍵性的證據得不到質證自己又是原告只能采用撤訴的劣招來補救了。
三離婚訴訟舉證是怎樣進行的
1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或者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形成的應根據規定第十一條履行相關證明手續。
2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應訴時可提交證據復制件或復制品但在交換證據和開庭審理時必須攜帶證據原件或者原物以供質證。
3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書證或者外文說明資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4當事人應當對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并裝訂成冊在證據清單上對證據材料名稱份數頁數及其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說明并簽名或蓋章注明提交日期同時依照對該方當事人人數提出證據材料副本。
5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有
(1)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存并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2)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3)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6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并說明無法收集證據的原因目前的證據線索需要收集的證據內容以及待證事實。
7當事人應當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或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向人民法院提交相應的證據材料。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期限不少于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逾期提供的證據材料除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外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
8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9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和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均應該提交書面申請并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
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費用由提出申請的當事人在申請后七日內預交到期不預交的則對其申請不予準許。申請證據保全的須提供相應的擔保。
10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并在提出申請之日起七日預交鑒定費用。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11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12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并經本院許可。證入到庭作證的合理費用由提供證人的一方當事人在申請后七日內預交到期不預交的則對其申請不予準許。
13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一至二名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出庭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進行說明。人民法院準許其申請的有關費用由提出申請的當事人在提出申請之日起七日內預交到期不預交的則對其中申請不予準許。
14符合規定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規定條件的新的證據的提供期限為
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一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
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化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當事人在再審程序中提供新證據的應當在申請再審時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