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成員什么情形應回避

導讀:
調解委員會對回避申請應及時作出決定,并以口頭或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調解委員會的回避由調解委員會主任決定;調解委員會主任的回避,由調解委員會集體研究決定。所謂自愿原則,是指在仲裁程序中,是否進行調解,能否達成協議,完全取決于雙方當事人的自愿。就是說,調解程序和協議必須合法,否則不能成立。
一、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成員哪些情形應回避
1、(1)是勞動爭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
(2)與勞動爭議有利害關系的;
(3)與勞動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調解的。
2、法律依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則》第十九條調解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回避,當事人有權以口頭或書面形式申請,要求其回避:
(一)是勞動爭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與勞動爭議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勞動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調解的。
調解委員會對回避申請應及時作出決定,并以口頭或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調解委員會的回避由調解委員會主任決定;調解委員會主任的回避,由調解委員會集體研究決定。
二、勞動爭議調解遵守的原則
(1)事實清楚原則。所謂事實清楚原則,是指在仲裁程序中,應當堅持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才能進行調解的原則。事實清楚是調解的基礎和前提。只有查清事實、分清是非,才能使雙方當事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違法的,從而促使當事人互諒互讓,達成調解協議。事實不清,不能調解。
(2)自愿原則。所謂自愿原則,是指在仲裁程序中,是否進行調解,能否達成協議,完全取決于雙方當事人的自愿。當事人如果不自愿,就不能調解。這就是說,勞動仲裁機關在仲裁程序中,要充分尊重當事人或調或裁的權力,不得強迫。
(3)合法原則。所謂合法原則,是指在仲裁程序中,調解活動和協議內容,都必須符合勞動實體法和仲裁程序法的規定。就是說,調解程序和協議必須合法,否則不能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