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怎么辦

導讀: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沒有提出調解申請,調解委員會可以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后主動調解。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一、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怎么辦
1、協商(和解):
(1)協商達成一致,應當簽訂書面和解協議。和解協議對雙方當事人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2)經仲裁庭審查,和解協議程序和內容合法有效的,仲裁庭可以將其作為證據使用。但是,當事人為達成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協所涉及的對爭議事實的認可,除外。
2、調解:
(1)調解委員會由勞動者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人數由雙方協商確定,雙方人數應當對等。勞動者代表由工會委員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勞動者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委員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沒有提出調解申請,調解委員會可以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后主動調解。
(2)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委員會印章后生效。
(3)生效的調解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3、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二)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三)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二、發生勞動爭議找哪個部門處理
1、目前,我國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2、按規定,勞動爭議調解不是必經程序,但是要去法院起訴前,必須先經勞動仲裁委處理,法院才會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