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合同變更條款對業主產生法律效力嗎

導讀:
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先服務后收費的,在物業管理企業未提出相應服務的情況下,業主可以不交納相應的服務費用。
一、物業合同變更條款對業主產生法律效力嗎
1、物業合同變更條款,對業主是否產生法律效力,要依據實際情況而定:
(1)、如果物業合同變更是全體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同意變更的,合同變更對全體業主具有法律效力;
(2)、如果物業合同是物業公司單方變更的,合同變更對業主不產生法律效力。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條【協議變更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二、未簽物業合同可以不交物業費嗎
1、未簽物業合同,業主也要交物業費。
2、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在業主委員會依法成立后,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之間簽訂的物業管理合同,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所以只要業委會與物業公司簽訂合同的,業主就應該交物業費。
3、退一步講,即使業主委員會未與物業公司簽訂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但業主事實上接受了物業服務,業主則應按實際服務價格向物業公司交納相應費用,作為對其已提供服務的補償。
4、因此,未簽訂物業合同或物業公司已實際提供物業服務的,業主一般情況下也要交納物業費。
5、值得注意的,如果業主大會授權的業委會、開發商、業主等都沒和物業公司簽訂合同,經催告后物業公司強行提供物業服務的,業主可以不交物業費。因為此時雙方實質上未存在合同關系,當然可以不交物業費。
6、業主可以拒交物業費的情形:
(1)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之外,自行提供服務,未經業主委員會或業主認可的,業主或使用人可以不支付費用。
(2)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項目,業主對超過指導價的部分可以拒交。
(3)物業管理企業不履行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業主可以不交或少交相應的物業服務費用。物業管理企業擅自提高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對擅自提高的部分業主可以不交納。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先服務后收費的,在物業管理企業未提出相應服務的情況下,業主可以不交納相應的服務費用。
(4)物業存在霸王條款的,業主可以拒交。比如前期物業有沒有經過與業主協商訂立合同,還是自己單獨訂立合同。
(5)物業沒有履行合同的,比如沒有按全同要求定期清理下水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