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建設工程合同會產生的后果

導讀:
建設工程合同變更的效力,由于建設工程合同的變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礎上將合同內容發生變化,因此建設工程合同依法變更后,發包人與承包人應按變更后的合同履行義務,任何一方違反變更后的合同內容都將違約。也就是說,無論是發包人還是承包人,均不得以變更后的合同條款來作為重新調整雙方在變更前的權利義務關系的依據。依我國《民法通則》第115條之規定,建設工程合同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合同法頻道為您整理合同效力相關知識,合同效力欄目分類齊全,歡迎瀏覽,感謝您的訪問。那么變更建設工程合同會產生的后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建設工程合同變更的效力,由于建設工程合同的變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礎上將合同內容發生變化,因此建設工程合同依法變更后,發包人與承包人應按變更后的合同履行義務,任何一方違反變更后的合同內容都將違約。也就是說,無論是發包人還是承包人,均不得以變更后的合同條款來作為重新調整雙方在變更前的權利義務關系的依據。依我國《民法通則》第115條之規定,建設工程合同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合同法頻道為您整理合同效力相關知識,合同效力欄目分類齊全,歡迎瀏覽,感謝您的訪問。關于變更建設工程合同會產生的后果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建設工程合同變更的效力,由于建設工程合同的變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礎上將合同內容發生變化,因此建設工程合同依法變更后,發包人與承包人應按變更后的合同履行義務,任何一方違反變更后的合同內容都將違約。同時,由于建設工程合同的變更只是原合同內容的局部變更而非全部變更,因此對原合同中未變更的內容,仍然繼續有效,雙方應繼續按原合同約定的內容履行義務。
建設工程合同的變更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已經履行的債務不因合同的變更而失去法律依據。也就是說,無論是發包人還是承包人,均不得以變更后的合同條款來作為重新調整雙方在變更前的權利義務關系的依據。
依我國《民法通則》第115條之規定,建設工程合同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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