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合同終止條件內容是什么

導讀:
”學者多認為該條立法規定實際上是確立了根本違約的制度。合同終止只適用于繼續性合同,即債務不能一次履行完畢而必須持續履行方能完成的合同,如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以及大部分以提供勞務為標的的合同;而合同的解除原則上只能適用于非繼續性合同。合同終止既適用于一方違反合同,也適用于沒有違反合同的情況;而合同解除主要適用于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況。合同終止只是使合同關系向將來消滅,并不溯及力,因此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可使合同關系溯及地消滅,因而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后果。那么建設工程合同終止條件內容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學者多認為該條立法規定實際上是確立了根本違約的制度。合同終止只適用于繼續性合同,即債務不能一次履行完畢而必須持續履行方能完成的合同,如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以及大部分以提供勞務為標的的合同;而合同的解除原則上只能適用于非繼續性合同。合同終止既適用于一方違反合同,也適用于沒有違反合同的情況;而合同解除主要適用于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況。合同終止只是使合同關系向將來消滅,并不溯及力,因此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可使合同關系溯及地消滅,因而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后果。關于建設工程合同終止條件內容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學者多認為該條立法規定實際上是確立了根本違約的制度。
從我國合同法條文表述諸如“主要債務”、“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等限定語,我們不難得出這樣的結論:合同法有關合同法定解除的規定,從條文表述看來是在強調非違約方的解約事由,實則卻是嚴格限制合同的解除,正如有的學者所指出的,確立根本違約制度的重要意義主要不在于使債權人在另一方違約的情況下獲得解除合同的機會,而在于嚴格限制合同解除權的行使。
1、適用于合同關系的法律以及合同爭執仲裁的地點、程序等;
2、如果采用進度付款、分期付款、預付款,或者由承包商墊資承包,這些業主的資金來源保證情況等因素;
3、合同價格的調整條件、范圍、調整方法,特別是對于物價上漲、匯率變化、法律變化等對合同價格調整的規定;
4、合同雙方風險的分擔;
5、對承包商的激勵措施;
6、關于合同執行過程中控制措施的設定,業主在工程施工中對工程的控制是通過合同來實現的。
1、適用范圍不同。合同終止只適用于繼續性合同,即債務不能一次履行完畢而必須持續履行方能完成的合同,如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以及大部分以提供勞務為標的的合同;而合同的解除原則上只能適用于非繼續性合同。
2、適用的條件不同。合同終止既適用于一方違反合同,也適用于沒有違反合同的情況;而合同解除主要適用于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況。
3、法律后果不同。合同終止只是使合同關系向將來消滅,并不溯及力,因此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可使合同關系溯及地消滅,因而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