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與單位能否形成雇傭關系

導讀:
雇傭關系的財產關系應與承攬關系中以交付勞動成果為內容的財產關系相區別。雇傭關系還具有人身關系的性質,表現在雇傭關系中雇主未經雇員同意,不得將其勞動力請求權讓與他人;同樣,雇員未經雇主同意,不得讓他人代為提供勞務,這是由勞動力直接依附于勞動者人身不能分離的本性決定的。
一、個人與單位能否形成雇傭關系
1、個人和單位可以形成雇傭關系。
2、雇傭關系是合同關系的一種,合同是由民事主體簽訂的;
3、民事主體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成。
4、單位作為雇主和個人簽訂雇傭合同的,雇傭關系就成立。
5、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合同的定義和身份關系協議的法律適用】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二、雇傭關系的特征是什么
(1)雇傭關系的主體雙方具有平等性,不具有隸屬性,主體范圍非常廣泛,雙方既可以都是自然人,也可以一方為自然人一方為單位,且以雙方都為自然人為常態。雇傭關系主體之間具有普遍的平等性,雇傭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以及雇傭合同的履行,均可由主體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是自由協商確定,相互之間沒有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系。
產屬性。雇傭關系的財產關系應與承攬關系中以交付勞動成果為內容的財產關系相區別。雇傭關系還具有人身關系的性質,表現在雇傭關系中雇主未經雇員同意,不得將其勞動力請求權讓與他人;同樣,雇員未經雇主同意,不得讓他人代為提供勞務,這是由勞動力直接依附于勞動者人身不能分離的本性決定的。
(3)雇傭關系受國家的干預程度較小,更加注重意思自治,體現契約自由原則。我國勞動合同法主要調整的是勞動關系,對雇傭關系的規范有限,雇傭關系主要由民法調整,且對其規范比較籠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