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服裝店賣衣服是雇傭關系嗎

導讀:
雇傭關系凡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均可形成雇傭關系,雇傭他人的稱之為雇主,被雇傭者稱之為雇員。雇傭關系的主體雙方具有平等性,沒有隸屬性。對雇傭關系而言,它的產生、變更和消滅,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標志。主要是在流通領域發生的關系,而不是在社會勞動過程中所發生的關系。
一、在服裝店賣衣服是雇傭關系嗎
在服裝店賣衣服是不是雇傭關系,要依據實際情況而定,如果服裝店和賣衣服人員符合勞動關系主體資格,一般是勞動關系,不是雇傭關系。
《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二、勞動關系和雇傭關系的區別
1、主體范圍不同
勞動關系主體一方只能是勞動者個人,另一方只能是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上述用人單位的分支機構。
雇傭關系凡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均可形成雇傭關系,雇傭他人的稱之為雇主,被雇傭者稱之為雇員。
2、主體的地位不同
勞動法律關系建立后,勞動者是用人單位的職工,處于提供勞動力的被領導地位;用人單位則成為勞動力使用者,處于管理勞動者的領導地位,雙方形成領導與被領導的隸屬關系。
雇傭關系的主體雙方具有平等性,沒有隸屬性。雇傭法律關系主體之間是平等的法律關系,不管是雇傭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以及履行,均是平等的,沒有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系。
3、兩者的特征不同
對勞動關系而言,只有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提供的生產資料相結合以實現社會勞動的過程中,才可能形成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實現社會勞動過程,也就是勞動法律關系得以實現的過程。
對雇傭關系而言,它的產生、變更和消滅,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標志。體現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國家意志基本不干預,具有當事人意思為主導的特征。主要是在流通領域發生的關系,而不是在社會勞動過程中所發生的關系。
4、勞動爭議處理程序不同
勞動關系主體間發生勞動爭議后,當事人應當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仲裁是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