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購房屋差價可否作為優先購買權的損害賠償

導讀:
其他共有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優先購買權。
一、回購房屋差價可否作為優先購買權的損害賠償
1、可以的,雙方可以協商解決。
2、優先購買權是指特定人依約定或者法律規定,于所有人出賣動產或者不動產時,有依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該權利性質乃形成權,即優先購買人得依一方的意思表示,優先簽訂出賣人與第三人同等條件的買賣契約,無需義務人承諾。
①、按份共有人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的,應當將轉讓條件及時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優先購買權。
②、兩個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共有份額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3、法律依據《房屋租賃合同司法解釋全文》
第二十一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侵犯房屋優先購買權的損失賠償范圍有哪些
1、搬家損失,即無法行使優先購買權而被迫搬家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2、租金損失,即在租賃合同有效期內,如在租賃房屋出賣時點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后,則在購買后,租賃合同到期日前的租賃期間內,承租人將無需支付房屋,減少該部分租金的支出;
3、差價損失,即履行利益的損失,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主體應當賠償承租人買房出賣時所定的價格與該房屋現在市場價格之間的差額損失。就具體司法實踐而言,應區分兩種情況,
其一,如租賃合同到期后承租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則以合同到期時的市場價格與房屋出賣時的價格之差為準計算承租人的房屋差價損失。
其二,如租賃合同有效期內承租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則以起訴時的市場價格與房屋出賣時的價格之差為準計算承租人的房屋差價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