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第三者可否要求其給予精神損害賠償?

導讀:
在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將照顧無過錯方作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一項原則。該司法解釋第13條還明確規定:“對不宜分割 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那么對第三者可否要求其給予精神損害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將照顧無過錯方作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一項原則。該司法解釋第13條還明確規定:“對不宜分割 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關于對第三者可否要求其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將照顧無過錯方作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一項原則。該司法解釋第13條還明確規定:“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根據以上規定,在分割財產時,對于你母親也就是無過錯方應當給予照顧;而對于你父親也就是過錯一方,應當少分共同財產。當然具體多分或少分多少,要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作出決定。




